分租套雅房,明明用電不多,帳單卻嚇人,究竟房東收得有沒有理?一名房客在社群平台上反映,自己9、10月只用343度,房東說以台電計價方式,一度收取6.3元,因此電費高達2161元;專家指出,台電依夏季、非夏季進行不同費率級距的累加計費,此個案房東統一計價的6.3元,逼近夏季最高費率5.03元,已涉超收,電費收取是代收費用,房東不可從中營利,建議房客可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或當地縣市政府消保單位、地政單位申訴。
該名房客表示,今年10月開始跟房東承租分租套房,房東說以台電計價收取電費,但當他收到電費分攤表時,卻發現房東一度電收6.3元,導致他雖然9、10月只使用343度,電費卻高達2161元。
根據其提供的「電費使用度數統計表」,可見房東將地址分隔成四間出租房,在9、10月份,四間房總使用度數為1362度。崔媽媽基金會法律服務組組長曹筱筠表示,依台電收費規定,9月份依 「夏季」費率計價,每度電費1.63至6.41元,10月份則依 「非夏季」費率,每度1.63至5.03元,並且總度數會拆為不同級距,採用不同的費率計算後,最後才將各區間的金額加總。
以此個案為例,9、10月份四間房總使用度數為1362度,平均一個月681度,其中的120度用最低費率計價(夏季、非夏季同為1.63元);超過120至330度的部分,用第二級距費率(夏季2.38元、非夏季2.10元);超過330至500度的部分,用第三級距費率(夏季3.52元、非夏季2.89元);而逾500至700度的部分,用第四級距費率(夏季4.8元、非夏季3.94元),將各級距的度數乘以費率,2月份加總後即為台電帳單上的總金額。
「此個案中的房東將所有度數,統一用夏季費率高峰計價,一度收到6.3元,2個月4間房合算共超收4500多元(見下表),明顯已違法」,曹筱筠說明,電費收取是代收費用,房東不可以此營利,2020年9月1日起,房東向房客收取電費,需區分為夏月(6月~9月)及非夏月,且計價的每度費額不得超過台電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的最高費率。
即便是2020年9月1日以前簽訂的租約,電費雖然不需特別區分夏月和非夏月,但房東收取的總費用仍不得超過台電帳單。房客若發現房東有超收行為,可以撥打1950、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申訴,或向當地縣市政府消保單位、地政單位申訴。
優式租售管理創辦人傅韋豪指出,一般租賃市場,若非有獨立門牌、地址的住家,就是隔間套、雅房;前者的電費有電力公司帳單,由租戶自行繳納,比較不會有爭議,而後者是採用分裝獨立電表的方式計費,收費方式完全由房東決定,因此很常衍生糾紛。
雖然國內對於房東電費收取,已有明確規範,夏季每度最高不能收超過6.41元、非夏季每度最高不能收超過5.03元,但畢竟每換季就要更改費率,這對於房東、房客都是一種困擾,實務上較便利的做法是,折衷每度收5元,就不用擔心超收、營利的觸法問題。
他表示,許多房客抱怨房東黑心、收得比台電貴,乃因房客只看到私表(單戶)的用電量,所有的私表匯集到總電表後,電度量飆升,適用的費率自然也會拉高。建議在外租屋的房客,對於房東各項費用計費方式,必須白紙黑字寫清楚,避免落入租屋陷阱,假設合約內容違反租賃專法、租約新制規範,租戶可以提出無條件解約,亦可到全台各地的租賃住宅公會尋求協助。(施智齡/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