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房地合一稅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至今已上路超過5年,但仍有不少納稅人因不熟悉規定而申報錯誤,或未依規定申報,導致遭相關單位處罰。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為協助納稅人釐清房地合一稅規定,近日整理出5項常見錯誤態樣,提醒納稅人注意。
依據現行法規規定,個人出售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需就「房屋」及「土地」合併後的實際出售總價,扣除實際取得成本後的獲利部分,申請報繳房地合一所得稅,並依照其持有時間,適用15%到45%不等的稅率,此項稅賦對納稅人而言,是出售房地產時不能忽略的成本之一。
為協助不熟悉規定的民眾順利完成房地合一稅的申報作業,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整理了以下5項較常見的錯誤態樣,供納稅人參考:
(一)繼承或受贈取得成本申報錯誤
國稅局指出,繼承或受贈取得的房地,其取得成本應以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而非被繼承人或受與人當初買入的價格。
(二)未拆分共有房地的成本或費用
共有人出售共有房地,共同負擔相關成本或費用,應按持分比例拆分成本與費用,以免出現虛報。
(三)誤認交換房地不需申報
房屋或土地與他人交換,即便無價金收付,仍屬房地合一稅的課稅範圍,須依法報稅;但若是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以土地交換房屋者,或是個人提供自有土地、合法建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更或危老重建者,只要交換房地過程沒有因價差收取價金的情形,可免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
(四)誤認交易虧損不用申報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無論有無應納稅額,皆須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但若交易標的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規定可申請免繳土地增值稅者,或是屬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已協議價購的不動產,又或者是尚未被徵收前移轉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均可免繳房地合一稅。
(五)證明文件未備齊
申報房地合一稅時,納稅人應檢附買入及賣出的買賣契約書、收付價款證明、成本與必要費用相關合法支付文件等,若民眾有列報扣除裝修費用,但僅提供估價單,未有合法支付憑證,稽徵機關將無法確認該筆取得成本。
國稅局提醒,只要交易案件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無論有無應納稅額,民眾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的30日內,主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若有民眾應申報卻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將會被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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