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媒體報導者先前刊出一系列關於原住民保留地的報導,討論原住民保留地流失的問題。而恰好在2021年9月,最高法院大法庭統一見解,認為針對原住民保留地借名登記的行為應該無效。但其實從股票、汽機車到不動產,把自己的財產登記在別人名下的狀況其實相當普遍,什麼是「借名登記」呢?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嗎?讓法科與您一起看看名字背後的玄機。
生活中常出現借名登記的狀況,例如出借自己的名字,讓對方買機車時獲得更好的優惠。如果沒有借名登記的書面紀錄,當事後發生爭議,就會很難證明這台機車的所有人到底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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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欸你名字借我一下
「借用別人的名字登記自己的財產」的情況,就是借名登記。舉例來說,A、B互相約定好,把A的X屋登記在B的名下,實際上由A管理、使用、處分X屋。
雖然借名登記沒有明確寫在任何法律條文裡面,但法院實務見解依舊承認這樣的關係。法院認為,借名登記注重借名人A跟出名人B的信任關係,它的性質跟效力,比照民法的委任契約(民法§528~§552),所以可以說A、B之間有一個借名登記契約。
(一)房子到底是誰的?
在借名登記的關係中,實際上管理、出資的A,才是X屋真正的財產所有權人,而不能單純用地政機關的登記名稱,認為掛名的B是所有權人。
話雖如此,如果A、B之間的借名登記契約沒有書面、錄音、對話截圖等方式存證,就很容易發生B自行處分X屋,而A難以證明的狀況。因為相關登記資料都是把X屋登記在B名下,A必須要設法證明他跟B之間存在借名登記契約,才能主張自己才是X屋的所有權人。
(二)借名登記契約對別人有效嗎?
不過,因為借名登記契約是存在A、B之間,別人只能從房屋登記的外觀來判斷到底誰是X屋的所有權人,所以一般會認為借名登記契約原則上不會影響到別人。
雖然法院見解經過爭議跟變遷,不過目前見解傾向認為,如果有一位不知情、信賴X屋的房屋登記的C,想要向B買下X屋是沒問題的,不會受到A、B之間借名登記契約的限制,房屋買賣依然有效。
三、原住民保留地的難題
但有些不具原住民身分的人,卻借用具原住民身分的人頭,針對原住民保留地訂定買賣契約、移轉所有權登記、地上權設定等情況,最高法院有不同的看法。
最高法院考量到憲法增修條文、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等規定,是為了特別保障原住民的權益。再根據民法第71條的規定,法律行為如果違反其他強制或禁止規定,應該無效。因此利用原住民人頭的買賣、移轉所有權、設定地上權行為,正是牴觸了對原住民的保障規範,而應該全部無效。
在臺灣,動產或不動產借名的情況其實相當普遍,但也常衍生出財產糾紛,甚至被犯罪集團用來申辦人頭門號等方式詐騙。關於法院是否應該繼續承認借名契約,在法律專業意見當中也有分歧的狀況。借別人名字登記財產的理由百百種,雖然這樣的做法帶來許多方便,卻也隱藏不少風險。如果非得使用不可的話,也應該用書面、錄音錄影、對話截圖等方式,明確表示這個財產的真正所有權人是誰、誰是出名人等,並妥善保存證據,以免真的發生紛爭時百口莫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