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高雄城中城大樓14日凌晨發生大火,釀嚴重傷亡,而城中城大樓沒有管理委員會,未落實大樓安全管理;內政部今晚表示,消防署與營建署將檢視現有法規,要求老舊建築物應成立管理委員會,確保維護消防安全,並清查複合式建物消防安全管理,而現行法律對既有建物設立管委會無「溯及既往」規範,將修法強制要求既有建築物也要設立管理組織。
內政部指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明定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而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而管理委員會應負責整棟大樓之安全與共有及共用部分之維護、修繕等任務;然而,對於既有建築物並無溯及既往的規範。
因此,內政部表示,為健全既有建築物的公共安全管理,營建署將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要求既有建築物,均應設置管理委員會,使管理委員會負起公寓大廈的公共安全。內政部也強調,中央將與地方共同為既有建築物的公共安全一起努力。
針對城中城大樓未成立管委會,內政部說明,高雄城中城大樓為地下2層地上12層RC構造建築物,領有「(70)高市工建築使字第00084號」使用執照,1樓部分店面為二手電器交易,2至6樓、12樓為商場、電影院、餐廳,7至11樓是住宅用途。
內政部指出,由於大樓2至6樓及12樓已閒置多年,目前並未使用,僅7至11樓為住宅使用,並未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未依規定由管理委員會應負責整棟大樓的安全與共有及共用部分的維護、修繕等任務,致使未落實安全管理。
內政部指出,消防署將與營建署共同檢視現有法規,要求這類老舊建築物應成立管理委員會,確保維護其建築防火避難及消防安全設備安全,為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內政部消防署已函請各地方消防機關全面清查複合用途建築物有供住宅使用之消防安全管理,違規者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處理,以預防火災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