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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契、私契都要繳印花稅? 稅務局破迷思

住展房屋網
2021年10月04日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對購屋民眾而言,買房除了須支付房屋、土地總價外,隨之產生的眾多應納稅額,同樣也是不可忽略的成本之一。台中市稅務局指出,在買賣不動產須課徵的印花稅部分,常有民眾誤以為買賣雙方於辦理登記前先行訂立的買賣契約書,同樣屬於印花稅的課徵範圍,但其實依據相關法規,此類「私契」並不在課稅範圍當中,因此民眾自然不需就該份契約繳納印花稅。

依據《印花稅法》規定,印花稅的課徵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等五大項目。其中民眾於買賣不動產時須被課徵印花稅的部分,指得是在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時所訂立,並以此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的契據。

「私契」兼具銀錢收據性質 同樣需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說明,民眾在辦理不動產登記之前,買賣雙方常會先訂立書面買賣契約,也就是所謂的「私契」,等到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時,還會再依規定格式,訂定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也就是俗稱的「公契」。在上述兩種契約中,僅有向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時,作為契約憑證的「公契」,才需按照契約金額,以千分之一的稅率課徵印花稅。

雖然一般而言,「私契」均無需課徵印花稅,但稅務局提醒,若民眾於私契上,有訂明分期付款方式,且在分期繳付款項時,受款人均有在契約書中逐期簽章、並註明收訖者,則該份「私契」將會因同時兼具「銀錢收據」性質,納入印花稅的課徵範圍中。受款人在每次收款時,須按收款金額的千分之四稅率,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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