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住展房屋網】10年前在高雄市仁武區,有兩位劉姓民眾發現自己於1989年被高雄縣政府徵收的土地,並未依照原先計畫的時程、用途被開發,因此依《土地法》第219條,以及《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向高雄市政府申請「收回」土地。
劉姓民眾所動用到的,是很少人知道的「收回權」。徵收爭議在過去常躍上媒體版面,但焦點通常鎖定在徵收用途是否合理、對受影響民眾補償是否足夠等;劉姓民眾的案例,讓我們轉而注意到:徵收之後,若土地「徵而未用」,民眾其實還可以要求「收回」。
不過,劉姓民眾對收回土地的申請,以及後續的行政訴訟,最終卻以失敗告終。這是為什麼?因為這個案子已經過了法定申請收回土地的期限,也就是「徵收補償發放後五年內」。
劉姓民眾不服判決,認為當初是主管機關並未適時告知土地使用情形,導致自己過了許久才知道土地沒被使用,主張《土地法》第219條第1項牴觸了《憲法》對於財產權的保障,並且違背正當行政程序,因此聲請釋憲。
這次釋憲,催生出2018年的釋字第763號,並影響行政院在近日推出《土地法》第219條之1修正草案。
草案規定,徵收主管機關應每年主動告知原所有權人、並公告被徵收土地的使用情形,而且原所有權人申請收回的期限,可延長至徵收計畫期限屆滿10年內。住展房屋網企研室認為,這樣的修法,確實能夠保障受影響民眾「知」的權利。
不過,住展房屋網企研室進一步指出,民眾要注意的是,無論是這次的草案,還是2018年的釋字763號,其實都只將範圍限縮在「一般徵收」中,因為《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其實早已明文將「區段徵收」排除在「收回權」的範圍之外。
住展房屋網企研室解釋,「一般徵收」指的是政府基於公共利益,給予民眾補償並強制取得開發所需土地;「區段徵收」則是政府徵收一定區域內的土地進行整體開發,重新規劃後的可建築用地,部分作為抵價地供原所有權人領回、部分則作開發及機關使用,其餘的會公開標售、標租。
住展房屋網企研室指出,目前政府機關較常採用的徵收模式,其實多為「區段徵收」,因此民眾並無法在土地未被依計畫利用時,申請「收回」。不過,區段徵收牽涉到整體重劃,一般而言應該也不太容易出現如劉姓民眾那樣,土地未被正常利用的狀況。
若是一般徵收的情況,未來草案通過,原所有權人則可以透過土地徵用單位每年的通知,理解土地是否被正常使用。一方面保障自己的財產權,另一方面也有監督政府開發、使徵收顯現實質效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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