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在申報遺產稅時,要特別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近親的財產,也需併入遺產總額中課稅。日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詢問,丈夫在109年10月分別贈與妻子與女兒500萬元及200萬元,但不幸於今年7月逝世,這兩筆共700萬元的贈與是否需要列入遺產稅申報。
高雄國稅局對此表示,雖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配偶間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但是,由於該筆金額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依《民法》規定,仍被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需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配偶間的財產贈與,雖然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但是,若這筆贈與金額成了「遺產」,是否又該課徵「遺產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有一名陳女士向國稅局詢問,丈夫在109年10月間,分別匯款500萬元、200萬元,贈與其配偶陳女士及女兒,但卻在今年7月間不幸逝世,此兩筆贈與金額不清楚是否要最入遺產稅申報。
高雄國稅局對此表示,陳女士獲贈與的500萬元,雖然為配偶間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而女兒獲贈的200萬元也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因此109年度無須繳納贈與稅。
不過,陳夫在110年7月間逝世,由於贈與700萬元的時間點為死亡前2年,因此,雖然贈與時不用課稅,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之規定,這筆金額需視為其遺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
若提到配偶間相互贈與,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協理陳信賢指出,有些民眾誤以為,只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將財產移轉至他人名下,申報遺產稅時,因其名下沒有遺產,國稅局就課不到遺產稅。
但是,如果過去3年間,被繼承人有申報利息所得及股利所得,在申報遺產稅時,國稅局比對過去3年間的利息所得及股利所得資料,發現被繼承人名下股票、存款都已不在,繼承人仍會面臨跟國稅局舉證說明的問題。
陳信賢也說,配偶死亡前2年贈與的財產,仍需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因此死亡前2年的贈與,並無法有效減低遺產稅,有時反而可能加重遺產稅的負擔。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比如說像是一方配偶死亡,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民法》第17條之1也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也就是說,如果生存配偶的財產比較少,那就可以依這規定請求一半的財產,死亡配偶的遺產會因為生存配偶依此規定請求而變少,而且最多可以請求到死亡配偶財產的一半,若再把累進稅率的因素考慮進來,遺產稅可能因此減少一半以上。
陳信賢舉例,假設一對夫妻中的丈夫,在死亡前2年將其名下1億元的財產,全數移轉給妻子(生存配偶),雖然丈夫死亡時名下已無財產,但這1億元還是要併入被繼承人的遺產,計徵20%的遺產稅。
不過,在丈夫死亡時,由於妻子名下財產為1億元、丈夫名下無財產,導致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納入計算分配之剩餘財產,反而比死亡配偶還少,因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這個案例中為0。
在不考慮遺產稅運稅額及其他扣除額的情況下,陳信賢表示,上述的案例若是丈夫死亡前2年內未贈與妻子的情況下,丈夫的遺產為1億元,但可扣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5千萬元,以此計算遺產稅為為750萬元(5000萬×15%)。
但是,如果丈夫死亡前2年內贈與妻子1億元,由於丈夫死亡時,名下並無財產,妻子對於丈夫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0,以此計算遺產稅為2000元萬(1億 × 20%)。
由此案例看來,反而是丈夫在死亡前2年若未贈與妻子,在丈夫死亡以後的遺產稅,能少繳超過一半以上。因此,陳信賢也提醒,除了國稅局對於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的財產變化會仔細查核外,在做財產傳承規劃時,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點,也可能會導致稅負加重。
另外,針對民眾申報遺產稅的相關事項中,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無論被繼承人遺產有無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都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次日起6個月內,填妥遺產稅申報書向國稅局申報,而國稅局也列出民眾最常漏報的8項財產,除了上述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外,其他7項分別是:一、銀行保管箱內物品價值;二、重病期間領取的現金;三、生前所投資公司之股東往來債權。
四、死亡日止之應收利息、股利及農漁津貼等債權;五、以以被繼承人本人為要保人、他人為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六、生前買入但死亡時,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不動產;七、被繼承人所遺之汽機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