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輩過世後,遺留的房產如何適當分配,常成為家族糾紛問題,一名老母過世後留了一間房子,由姊妹們同時持有,但大姊沒有住在家裡,認為房子是共有的卻沒使用權,想把自己持有的5分之1產權,以400萬賣給住在房子的人,結果卻沒人同意,爭執不下。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此案例由姊妹們共同持有母親遺留下來的房子,大姊未住家裡想賣給妹妹們拿回現金,但妹妹不同意,只允諾整間房子賣掉後再按比例分配價金給共有人。
鄭文在說,房屋不像土地可以透過分割各自取得所有權全部,只能將自己的部分出售給第三人,再透過土地法第34條之1,通知共有人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如果共有人要買,屆時將由共有人以同一價格、同一條件優先承買,該第三人將無法取得所有權。如果共有人置之不理,經過15天催告,第三人就可取得該所有權。
另外還有一種方式是,該名大姐直接對其他共有人向法院提起變價分割訴訟,將房屋拍賣後分配價金,結束共有關係。當然,這時共有人也可以直接去法院標購,或是由第三人拍定後,再主張優先購買權,以同一價格買回這間房子。
鄭文在建議,處分遺產時如果有多筆不動產協議分割,建議由個人取得單獨壹戶,如有房價差額則由彼此相互找補,有利於日後不動產的各自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