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有姊妹為了家族房產,爭論不休。資料照片,示意照片,圖為非當事人
一名母親離世10餘年後,留下北市一間老公寓,由三姊妹繼承持分,但由小妹長期居住使用,大姊想將自己所持分的部分,以400萬元賣給小妹卻遭拒絕,雙方因此起爭議。專家指出,產權持有人可處分自己所持分的部分,或向法院提起變價分割訴訟,將房屋拍賣後分配價金。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分享,這名長輩去世後留下老公寓,由其3名女兒共有,一直由小妹居住使用,至今10幾餘年,近期共有房產的其他姊妹,越想越不平衡,近期可能有資金需求的大姐,終於開口了,想將自己所持分部分,以400萬元出售給小妹。
小妹拒絕後,只允諾賣掉整間房子,然後再按持分比例,分配價金給共有人,但姐妹間並無共識,彼此間的感情因此變調。
鄭文在說,房屋不像土地可分割後,各自取得所有權的全部,故只能將自己持有部分,出售給第三人,再依法通知共有人,確認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若共有人要買,可以同一價格、同一條件優先承買,第三人則無法取得所有權。共有人若置之不理,經15天催告,所有權將由第三人取得。
而大姊也可向法院提起變價分割訴訟,將房屋拍賣後再分配價金,結束共有關係,共有人也可直接去法院標購,或是由第三人拍定後,再主張優先購買權,以同一價格買回這房子。
住商不動產企研室經理徐佳馨指出,台灣早年重男輕女,常聽聞兒子住在長輩留下的房子,女兒雖持分房屋,每年卻要分攤房屋稅、地價稅,卻也無可奈何,更不敢向兄弟收租金,怕打壞彼此間的情誼。
徐佳馨說,若是共有人真想處分持分部分的房產,建議賣給另名共有人,讓產權更為單純,或是直接變價分割分錢;否則賣給外人,不僅容易引來投資客以低價買下,最後可能走上變價分割變現一途,成為投資客套利的工具。(楊明峰/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