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連珠君】拿「錢」議價,是台灣房地產議價的傳統習性,這筆錢就被稱為「斡旋金」,下斡旋金前,不妨打通電話確認服務的房仲,是否是該店頭的員工,避免被捲款,下斡旋後若反悔,除打電話通知房仲外,建議加上Line或簡訊作為憑證,防止房仲騙你斡旋金已轉為定金。
斡旋金通常為10萬元
台灣現行房地產議價採用要約書與斡旋金並行的制度,最大差異在要約書無須拿錢,斡旋金則是買方拿出一筆錢,來表達購買的意願,一般金額為10萬元,可以是現金或是支票,民眾想要議價時,房仲必須告知有這2種議價方式供民眾選擇,市場上仍以傳統的斡旋金議價方式佔大多數。
既然已經拿出一筆錢了,最怕是房仲將錢捲款逃走,中信房屋新莊副都心加盟店店長林家民表示,這類案件現在已經很少聽到了,偶爾聽到,也大多是要離職的房仲才會這麼做,雖然有些店頭會對斡旋單的取用數量作登記管控,但畢竟是防君子不防小人,在給付斡旋金前,不妨確認該服務的房仲是否是在店頭的員工,也告知要付斡旋金,作進一步的確認,會更有保障。
斡旋金特性是當屋主同意買方出的價格,斡旋金將直接轉為定金,在房仲尚未報成交以前,買方是有權反悔撤回,但這部分卻是最容易發生糾紛的地方,因為有些房仲小動作比較多,買方提出反悔不議價時,經常會以屋主已經收斡旋金為由,拒絕買方撤回斡旋金,但事實上屋主根本就還沒有同意,也沒收到斡旋金。
屋主同意賣 斡旋單需簽名
林家民表示,正規作法是當屋主同意買方出價時,房仲須拿斡旋單請屋主簽名,並押上時間,同時電話通知買方,並用Line或簡訊通知買方,最好再拍照傳給買方作為佐證,同樣的,買方若反悔不議價時,除打電話給房仲外,也同樣再以Line或簡訊通知房仲,當然,也要注意斡旋單上面,是否有屋主同意出價時,需要簽名及壓時間的條款。
但實務時,採用上述方式,買方反悔的機率相當高,因此,當雙方房價接近時,部分房仲乾脆將買賣雙方約到店頭議價,價格合意後,買賣雙方直接簽約,就不易有這類的糾紛出現。
另外,在下斡旋金之前,最好將自己的需求先羅列出給房仲,例如有貸款上的要求,需要貸8成以上,要在合約上面增列貸款不足則無條件解約的條款,或是要含家具、家電一同購買,都要事前溝通好,不然即便價格談攏了,屋主很有可能拒絕這些額外條款而不願意簽約,白白浪費雙方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