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指出,若親屬過世,法定繼承人順位為配偶、子女,若為配偶繼承遺產,可適用遺產稅的「配偶扣除額」493萬元,還有「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兩大節稅工具。
我國目前除遺產免稅額1,200萬元外,還有各項遺產扣除額如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配偶扣除額493萬元、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0萬元等項目。
若遺產總額減除各類免稅額、扣除額等,餘額為遺產淨額,必須課徵遺產稅。依現行規定,遺產淨額5千萬元以下適用10%遺產稅率、5千萬元到1億元部分適用15%、超過1億元部分則適用20%。
另依照民法1138條規定,繼承人優先順序依序為配偶、子女(或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主要是考慮到親屬過世後,配偶需負擔家計並扶養子女,因此以配偶為首要繼承人。
為照顧配偶權益,我國除配偶扣除額外,另在民法1030條設置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以配偶婚姻期間的財產減除債務後,如果有剩餘,依照雙方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該部分免計入遺產總額,等於免課遺產稅。惟繼承人必須在核發遺產稅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日起1年內,補交實際付款給過世者配偶的證明文件,以佐證照顧其配偶宗旨。
舉例來說,A、B結婚期間,A的財產增加2千萬元、B僅增加200萬元,皆無負債,兩人膝下並無兒女,則婚姻關係消滅時,B的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為900萬元。
若A過世留下3千萬元遺產,僅B繼承,可主張適用遺產免稅額、喪葬扣除額、配偶扣除額等合計1,816萬元,還有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900萬元,僅剩284萬元遺產要課稅,遺產稅額為28.4萬元,惟繳完遺產稅後需在一年內提供遺產轉入B帳戶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