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令,針對適用房地合一新制的受贈房地,在出售後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的稅項給予解答。財政部表示,民眾受贈房地時所繳納的土增稅、契稅,均屬於取得房地的所需成本之一,未來出售申辦房地合一稅時可列為費用,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財政部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中,個人出售受贈房地的計算方式為「課稅所得=成交價格-取得成本-支付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並依據房地持有時間適用不同稅率。若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課徵所得45%,持有期間超過1年、未逾2年課徵35%,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10年課20%,持有期間超過10年則課15%。
其中,「成本」指的是民眾受贈取得房地時所支付的費用,包括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因此可以從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但財政部進一步解釋,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在「出售」時的土增稅部分並不屬於「取得成本」,因此除了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稅額外,是不可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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