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潘姓女子購買屏東地方法院執行的法拍土地用以興建冷凍廠房,2年後卻被原地主以未收到法院裁定書為由打官司討回,潘女被迫拆屋還地,她認為屏院送達程序有疏失,造成她的損失,訴請國家賠償700萬元;一審橋頭地院認定屏院確實有過失,判屏院應國賠678萬元,二審高雄高分院改判應賠458萬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屏院確定應賠458萬元。
判決指出,2008年台糖公司以鄭姓女子積欠土地使用補償費為由,向屏東地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獲准,屏院將裁定書寄至鄭女的戶籍地屏東縣潮州鎮,但無人收受,遂寄存送達潮州警分局光華派出所。
台糖取得債權憑證後,向屏院聲請查封拍賣鄭女的萬丹鄉土地,隔年潘女以282萬元拍定買下,再花600餘萬元整地興建2層樓的冷凍廠房。
不料2011年3月間,潘女接獲屏院的通知指出,因程序有瑕疵,鄭女打官司索回土地勝訴,理由是支付命令裁定書只送到鄭女的戶籍地,未送達鄭女的居住地,送達不合法。
鄭女討回土地,潘女被迫拆屋還地,雖拿回法拍所付的土地款282萬元,但拆屋損失仍很慘重,訴請屏院國賠700萬元。
屏院答辯,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時,應向法院陳報債務人的住居所,若未陳報,法院可命其補正,若逾期未補正,則可駁回,因此主張陳報債務人的住居所,應是債權人台糖的義務,而不是法院的職權,主張屏院無過失、免賠償。
一審橋頭地院認為,屏院通知台糖提出鄭女最新戶籍謄本,以供查證送達是否合法,台糖是依據屏院的指示行事,台糖並未違法或過失;但當支付命令無法送達戶籍地時,屏院除了應命令台糖陳報戶籍謄本,還應要求查報有無其他可能送達的處所,以避免未合法送達而無效;然而,屏院承辦人卻只命令台糖提出鄭女的最新戶籍謄本,未循卷證資料查詢鄭女的其他地址,顯有過失,判應國賠678萬元。
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在台糖聲請支付命令的資料中,包括台糖與鄭女的租約、本票、繳費通知書等,都有鄭女的實際住處地址,屏院承辦人卻未發現,而只寄送至戶籍地,顯有過失,公務員的過失造成人民的損失,應予國賠,經鑑定認定潘女損失為458萬元,改判屏院應賠458萬餘元。
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定二審判決無誤,駁回上訴,屏東地院確定應賠償潘女458萬元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