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一件遺產稅案,發現被繼承人在死亡前一年內,曾匯款350萬元給老婆,老婆旋即匯出作為購買不動產的頭期款。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沒有把這350萬元納入遺產申報,經國稅局通知,立即補報。
國稅局表示,補報時尚在遺產稅六個月的申報期內,因此不算漏報,免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配偶間贈與免課贈與稅。但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則必須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核算遺產稅。
國稅局講述詳細些指出,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應併入遺產課稅,特定親屬除配偶外,還包括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該等親屬之配偶等。
但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財產,如其配偶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因其配偶關係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贈與配偶的財產免併入遺產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