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民王姓男子2年前受李姓男子委託代尋求售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王獲悉某電機工業有限公司業者有意出售4筆地,居中斡旋後,雙方同意由李以1500萬代價買受,王獲取39萬元報酬,未料王獲悉商人阿嘉也有意購買,透過友人向電機公司業者表示李男拒絕買受,再轉介紹阿嘉買下,獲取仲介費231萬餘元,經李提告,台中地院今天依背信罪將王男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並沒收犯罪所得231萬餘元。
王男(64歲)否認背信犯行,辯稱「我並沒有受李男委託,委託一定須依照仲介載明地區及條件,請李男提出委託書,我與李男嗣後簽立的切結書係李男逼迫我,李男要讓地主買賣不成立,我不得已而簽立」。法官不採信,予以判刑。
合議庭審酌,王男為貪己利,覬覦獲取鉅額居間報酬,違背為他人處理事務任務,而將原先居間介紹李男買受公共設施保留地,再為轉介他人買受,考量他犯後猶否認犯行,未見悔意,且未與李男達成和解,判刑6月。
判決書指出,王男於2019年間,受李男委託代尋求售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經張男、蔡男介紹而獲悉某電機工業有限公司代表人郭男有意出售該公司所有坐落中市西屯區廣順段的4筆公共設施保留地,王經李委託居中斡旋後,雙方達成以1500萬元代價,同意由李買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協議。
李於2019年10月22日,擬定「土地買賣定金收據」,並將發票人為李男、支票面額為145萬元的支票交付予王,委由王轉交郭作為買受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定金,惟因土地買賣定金收據上所載「註:若土地無法容移則該筆土地不予買賣」的條件不為郭所認同,郭逕行劃掉並修改該收據上所載部分內容。
經王轉交李,李因認公共設施保留地轉售仍有利可圖,遂委由王再尋找轉售機會,王即於同年11月9日,向李收受面額為39萬4030元的支票,做為他居間買受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報酬。
未料,王明知未經李同意,不得私下將公共設施保留地再為居間他人買受,卻經不知情的廖男介紹,獲悉商人阿嘉也欲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且願意提供更高額仲介報酬,王因覬覦獲取更高額報酬,擅自輾轉透過張、蔡向郭轉知李男拒絕買受公共設施保留地,並告以另有商人阿嘉有意購買。
同年11月7日,王居間斡旋阿嘉與郭完成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獲取阿嘉給付的仲介服務費231萬8284元,因而違背其任務,致生損害於李男利益,經李男事後察覺,始提出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