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購屋多會以貸款條件較好的一方,作登記名義人,而有一名公務員丈夫買房4年後因故過世,妻子無力獨自負擔房貸,近期轉售房產獲利190萬,原以為僅需課26萬的房地合一稅,不料,因繼承所得,房屋取得成本以貸款餘額700萬元計算,反倒要繳88萬元稅金,兩者差了62萬元,讓她直呼不合理。
地政士全聯會副執行長蕭琪琳呼籲,政府修改《遺產及贈與稅法》,讓繼承人自由選擇公告評定價值,或是房地實際購入價,作為不動產取得成本的課稅基準,才能更加符合公平課稅原則。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指出,雙方均約50餘歲的一對夫妻,2017年時購入房屋時,因丈夫為公務員,房貸利率1.31%,比起經營小吃攤的妻子1.31%條件好,以700萬房貸計算,20年可省下26.6萬元利息,因此2人決定以丈夫名義,購入1010萬的房產。
不料,丈夫今年3月突然過世,妻子無力獨自負擔房貸決定賣房,今年5月以1200萬元成交,卻因房屋從丈夫繼承而來,需負擔高額房地合一稅費用。
鄭文在說,房子當初以1010萬元購入,妻子因繼承而來,以未償房屋貸款700萬元作為取得成本,房地合一稅需被課以88萬元,若是當初以妻子名義登記,如今轉售僅需繳房地合一稅26萬,差額近62萬,但正常來說,夫妻購屋不會以貸款條件較差的一方,作為登記名義人。
尤其房地合一稅新制今年7月即將上路,有住於嚇阻炒房,另外也有7種非自願情形的20%稅率規定。鄭文在指出,新制對夫妻共同購置的房屋,因配偶往生繼承,卻無納入特別規定中,以案例中的丈夫若非意外、急病死亡,仍有時間辦理贈與,妻子持有成本仍可以房屋購入價認定,繼承時反倒不行,認為並不合理。
蕭琪琳建議,《遺產及贈與稅法》過去制定時,因無法掌握不動產的價值,才以房屋或土地現值,作為課稅基準,如今隨著「實價登錄」制度漸趨健全,建議修法改為房地公告現值或實登的購入價,作為繼承人的課稅基準。
蕭琪琳表示,若以不動產實登價為基準,雖會提升課徵遺產稅的稅額,不過,未來若要轉售房地,則可減少房地合一稅。稅法從優從新供繼承人選擇,才較能符合課稅公平的原則。(楊明峰/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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