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買家購入二手屋近5年後才發現是海砂屋,提告要求賣家返還價金與買賣相關費用。台北地院發現賣家明知房屋是海砂屋,卻未如實在「房屋現況說明書」中如實勾選,因此判如數給付992萬餘元給買家;至於同樣位列被告的房屋仲介公司及經紀人因介紹房屋給買家前並不知情是海砂屋,還建議買家下手前做海砂屋檢測,故無賠償責任。全案還可上訴。
買家主張經由房屋仲介公司的經紀人介紹,2014年7月間與賣家簽立房屋買賣契約,成交價是980萬元;但直到2019年2月他才發現是海砂屋,而賣家早在2012年經檢測得知這個結果,並曾收受建管單位查報拆除通知,卻未在「房屋現況說明書」中如實勾選並表明房屋違建部分未曾被檢舉、查報,導致他不慎購入,故要求返還價金980萬元、買賣相關費用12萬餘元共992萬餘元。
賣家解釋,買家簽約前已得知房屋是海砂屋並有違建,仍願意購買並簽立「房地承購風險聲明書」,加上買家怠於快速檢查房屋,因此不得依民法規定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另房屋並未達不堪居住程度,交易價格也未受影響,買家也在購房後出租他人,要求解除契約對他來並不公平。房屋房屋與經紀人則解釋,房屋是否為海砂屋或違建物查報等情形,均已善盡查證與告知義務,否認賠償責任。
北院指出,賣家在案件審理時自承售屋前曾經過檢測得知房屋是海砂屋,卻在「房屋現況說明書」中關於「本標的物是否曾做過氯離子含量檢測?(如有請檢附資料)」、「是否知悉聽聞本標的物或同社區他戶有海砂屋或鋼筋外露、混凝土剝落之情形」等兩個項次均勾選「否」,可見賣家刻意隱瞞房屋實情;另「房地承購風險聲明書」僅載明房屋所在社區的「其他」房屋曾被發現是海砂屋,並未告知本件房屋是否為海砂屋。
而賣家雖又稱因「房屋現況說明書」較小,故依照經紀人指示誤勾;然而,北院認為,是否為海砂屋的兩個項次內容簡短且明確,並未難以閱讀情況,況且,他可以在同一份說明書內不同項次勾選,關於海砂屋的項次卻又如此推稱,拒絕採信;另賣家因隱瞞房屋是海砂屋才使買家購入,故買家得依法撤銷,因此並無賣家質疑的違反誠信問題。最終判賣家應照價給付992萬餘元給買家。
北院另認定房屋仲介公司與經紀人只是一般不動產仲介公司與仲介,不具檢測是否為海砂屋的專業知識與設備,故無任何調查、告知義務,況且,該房屋仲介公司與經紀人在事先已調查同社區其他住戶屬海砂屋並將結果告知買家,還提醒買家房屋可能是海砂屋、簽約前最好先做檢測,因此無任何過失責任,獲判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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