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21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土地稅法部分條文,未來非都市土地於徵收前移轉,如果符合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與經需用土地人證明,就可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
現行土地稅法第39條明定,都市土地經指定作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的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依據現行規定,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尚未被徵收前的移轉,卻要課徵土地增值稅。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認為,這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意旨不符,應檢討修法。
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意旨,維護租稅公平及納稅者權益,行政院於4月15日院會通過財政部擬具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另外,包括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國民黨立委許淑華等16 人、民進黨立委莊競程等19人、國民黨立委曾銘宗等17 人、民進黨立委林楚茵等16人也有提出修法版本。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5月12日初審通過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立委共識度頗高,大致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不須交黨團協商。
大法官在民國108年7月5日公布第779號解釋,要求必須在2年內檢討修法,時限將至,立法院會今天完成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三讀程序。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修正土地稅法部分條文,均照財政委員會審查通過條文通過,修正要點包括增訂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免徵土地增值稅的要件、相關證明文件核發辦法的授權規定及定明過渡期間案件的適用原則。
本次土地稅法的修正,包含2個重點:
✅增訂「非都市土地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的要件,包含 #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 及 #經需用土地人證明 等。
→「需用土地人證明」的核發程序等事項,財政部近期會再發布「#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哦!
✅明定地價稅每年11月開徵
這次稅法修正的路雖然漫長但很嚴謹,希望能夠落實憲法 #保障平等權 的意旨,也符合實務作業需要,期許臺灣的賦稅環境能夠越來越健康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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