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民劉姓婦人5年前,以600萬向連姓女子購入凶宅,2年前託友人謝男張貼廣告代售,隱瞞房子是凶宅,以585萬元賣給潘姓男子,經潘發現所購屋是凶宅提告,劉婦否認犯行,辯稱「不知房子有發生過事情,仲介拿給我就簽了」,但李姓仲介證稱劉婦及謝男知情,並表示是基督教徒,有宗教信仰所以不介意,台中地院今天依詐欺罪將劉婦及謝男各判刑1年4月。可上訴二審。
謝男(74歲)否認犯行,辯稱劉婦(61歲)購買房地價款為新台幣600萬元,出售房地的賣價是585萬,以低於當時買價出售房地,虧損15萬元,故不購成詐欺得利罪,但法官認本案的被害人是潘男,而非劉婦,被害人因劉婦及謝男的詐欺行為而交付585萬,2人詐欺犯行明確。
判決書指出,劉婦與謝男(74歲)是朋友關係,2016年12月30日,劉婦與連女簽訂中市西屯區信安段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謝男也在場,2人明知房屋曾發生兇殺的非自然死亡情事,且劉婦並當場簽立內容載明「買方已知悉本標的物,曾發生非自然身故」的現況說明書。
至2019年間,劉婦起意出售,授權謝男張貼廣告代為出售以賺取佣金,而潘男看到張貼在電線桿上的售屋廣告而聯繫謝男帶領看屋後,劉謝隱瞞房屋是凶宅,在代書事務所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由劉婦以新台幣585萬賣給潘男。經潘男發現所購屋是凶宅提起告訴。
劉婦婦否認犯行,辯稱「不知房子有發生過事情,仲介拿給我就簽了」,不知所購房地為凶宅,否則不會以未低於周圍房屋的價格購買房屋。謝男辯稱劉婦出售房屋的時候,只是幫她貼廣告,沒有去現場。
證人連女證稱「我有跟銷售房子的李姓仲介說房子裡非自然身故的是我媽媽,因為基於道德必須據實以告。仲介說有跟買主說,對方表示因為宗教的關係所以不介意」。
李姓仲介證稱「簽約的時候劉婦及謝男都在場,非自然身故在房地產交易的時候是重要資訊,告知買方此戶有發生非自然身故的凶宅」,因為是特殊屋況的關係,同事轉述說買方的背景身分是基督教,有宗教信仰所以不介意。法官認定劉婦、謝男詐欺犯行明確,予以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