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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輕生「租屋處淪凶宅」!房東怒告同居女友求償 判決結果曝光

▲凶宅,陰森(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劉男在租屋處內輕生,導致該房淪為凶宅,房東憤而提告求償。(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莊智勝/基隆報導

基隆一名李姓女子108年9月與房東簽約,租下基隆某處9樓房屋,豈料翌年李女在未獲房東同意下讓劉姓男友(38歲)入住,且劉男還在屋內燒炭輕生,致使該屋淪為「凶宅」,房價大幅貶值;房東為此提告求償,基隆地院法官審酌,認為李女為該屋承租人,應善盡管理責任,因此判賠李女與劉父應連帶賠償屋主75萬1980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李女108年9月25日與房東簽訂合約,承租下該棟9樓房屋,孰料109年5月19日,劉姓男友即在屋內燒炭身亡。房東不甘該屋自此淪為凶宅,市價行情大幅貶損,主張「劉男在未經其同意下入住」,因此提出損害賠償告訴,向承租人李女、與死者劉男父親求償。

對此,李女到案時辯稱,原本當時簽約是由劉姓男友出面,但當天因劉男人在台南,且李女又不願配合劉申請租屋補助,幾經協調後才由李女代表出面簽下租約;李女出示對話紀錄表示,簽約前房東曾詢問「先生(指劉男)在哪高就?」並詢問劉男兒子年紀、就讀學校等,當時房東還傳訊囑咐「孩子應睡在沒有陽台的房間比較安全」等語,顯見房東從一開始即知劉男入住;且李女認為自己只是代表3人出面簽約,主張自己不必為劉男輕生行為造成房價貶損負擔賠償責任。

但法官審閱租約,認為承租人李女為管理人,本應盡注意、保管責任,倘若致租賃物毀損、滅失,不問承租人有無故意或過失,即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再者,死者劉男與李女為男女朋友關係,劉男入住自是經過李女允許,其在屋內自殺,導致房子淪為凶宅,李女本應負責。

法官認為,劉男在屋內自殺致死房屋淪為凶宅,雖然物理上並未造成直接損傷或降低使用效益,然衡量我國民情,社會大眾對於凶宅多存嫌惡、畏懼心理,其價值當有所貶損;經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劉男自殺導致該屋交易價值減損75萬1980元,因此判定李女與劉男父親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若其中一方全部或一部給付,另一方則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為給付義務,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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