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日前接獲民眾詢問,民眾於2015年以300萬元買入的一處房地,買入後支出整修費用100萬元,其中包含窗簾、冷氣機及家具用品等10萬元,房地於2020年以500萬元出售,另支付予房仲業者2萬元。買入及賣出均未拆分房屋及土地價格,因該房地於2016年前取得,出售時非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可否以2020年度該屋出售時的房屋評定現值乘以部頒所得標準率來申報房屋部分財產交易所得?
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出價取得的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應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窗簾、冷氣機及家具用品等10萬元費用,不屬於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故該位市民財產交易所得計算如下:(售價500萬元-成本300萬元-修繕費90萬元-仲介費2萬元)=108萬元,再乘以該房地2020年度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的比例,計算出屬於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
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出售出價取得的房屋,應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如民眾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將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或實際查得資料核定財產交易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