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6條規定,土地法第78條第8款所稱限制登記,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限制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
限制登記:即限制登記名義人處份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
亦即依法定程序,對於登記名義人之處分權予以適當之限制,並經登記機關為限制登記後,發生限制處分之效力。其種類:
1、 預告登記:
係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權利之請求權,而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向登記機關所為之限制權利人處分其所有權之登記,其目的在阻止土地權利人對於該土地為有妨害其請求權之處分。
2、 查封登記:
為強制執行的方法之一。
其目的在保護債權人及第三人之利益,以阻止債務人之脫產,貫徹強制執行之效力。
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權,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為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應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
3、 假扣押登記:
為民事訴訟法上之保全程序,係為債權人之利益,保全債務人之財產,將其暫行扣押,俾免日後執行困難。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對於不動產之假扣押執行,其效力及一般規定與查封登記相同。
4、 假處分登記:
假處分亦為保全程序之一,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裁定,係禁止債務人移轉設定或變更不動產上之權利者,除依規定予以揭示外,並囑託地政機關為假處分裁定之登記。
5、 破產登記:
係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為兼顧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利益,就債務人之總財產,由法院參與其事之強制執行程序。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囑託該管登記機關為破產登記。
6、 禁止處分登記: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且無須經聲請法院裁定,此即為禁止處分登記。禁止處分登記與查封登記效用同,但所為目的及囑託機關不同,一為保全稅款之稽徵一為保全債權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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