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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

擅入房客屋內討租金 侵入住宅罪判刑

記者何祥裕、張議晨╱連線報導
2021年4月11日 週日 
 

高雄一名林姓房東因租約到期,與房客約定在到期日下午點交房屋,約定時間到卻遍尋不著房客,開門進入察看卻挨告侵入住宅罪,幸好檢方認定房東進入非無故,對林不起訴。但另一個房東擅入房客屋內要討房租卻被法院判刑,法官理由是催討房租方法很多,不能擅入租客屋內。律師提醒,房屋出租後,實際支配權就由房客掌握,不是所有權人。

高雄地檢署調查,林姓房東與房客的租屋合約在去年10月24日到期,林男找房仲劉男、王女與房客聯繫,約好到期日下午2點點交屋況;林男等人到達後遲遲等不到房客也聯繫不上,擔心房客恐在屋內輕生失聯,開門進入,卻被房客提告侵入住宅。

檢方後來根據大樓監視器畫面,認為3人進入屋內時間很短暫,雖未經房客同意入屋,但當天是房客約好與房東點交,自己卻失聯。房東入屋確認房客安全及屋況,符合正常的道德習慣並非無故,不起訴3人。

北市蔡姓房東前年11月某日中午,持備份鑰匙打開王姓房客大門要進入屋內,王姓房客在客廳看電視,馬上報警,蔡被依侵入住宅罪起訴。審理時房東喊冤,稱因房客11月房租未繳,聯繫不上人才入內。但法官認為房東還有其他正當法律途徑來催繳租金,判處房東拘役15天,得易科罰金。

律師朱俊銘解釋,房東將房屋出租後,房屋的實際管理支配權就由房客掌握,刑法的侵入住宅,保護的是房屋的實際支配者或管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