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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產》竹北房市熱銷?消保官查真偽

2021年3月14日 週日 
 

【時報-台北電】竹北市2、3月再傳建案開賣即完銷,受到行政院消保處、內政部地政司關注,新竹縣政府消保官靳邦忠日前了解,發現媒體刊載自強南路建案完銷的照片為2018年舊照,靳邦忠呼籲,媒體因善盡查證責任,且買方若轉手紅單,依據「平均地權條例」,每戶可罰15萬至100萬元不等罰鍰。

某建商日前在自強南路推出76戶新案,開賣當天即傳出完銷,且有媒體報導當天完銷盛況,靳邦忠實際了解後發現,媒體刊登照片為2018年12月底的舊照,經詢問建商後,建商也在2小時內請媒體下架報導。

另案則是今年2月18日開賣的建案,總戶數共110戶、總價達2400萬至2800萬,也傳出銷售當天即訂購一空,不過靳邦忠也質疑,總價如此高的房子,預購訂金「僅付10萬?」駐場的負責人則向靳邦忠解釋,「未來還須正式簽訂合約付定金」,靳邦忠也表明,「等同尚未正式賣掉1戶」。

另工務處也質疑「若真完售,為何還需要蓋樣品屋?」業者也回答「因樣品屋還沒蓋好,消費者就先預訂」但「也有可能有幾戶會退」,因此仍須蓋樣品屋。

靳邦忠要求建商應於15日之前將購屋證明單交予地政處案件核實,而非採用「紅單」。靳邦忠也說,依照新通過的平均地權條例47條之3,已向建商簽約的消費者,未來不可將紅單轉讓給第3者,若有轉讓情形,每戶可處15萬至100萬不等的罰鍰。

靳邦忠也呼籲,媒體因於報導前善盡查證義務,誤刊假新聞也會影響公信力並造成社會紛擾。若媒體以過期照片刊登開賣即完銷等假新聞,業者還不立即澄清,與媒體合謀增加買氣,使消費者衝動購屋,影響正常交易市場,即符合公平交易法第25條的構成要件適用,最高可罰2500萬元。(新聞來源:中時即時 莊旻靜)


 

聯合新聞網

竹北再現排隊買房潮?建案傳秒殺 原是烏龍

記者李珣瑛 /新竹即時報導
2021年3月14日 週日 
 

繼前一波中央地方聯合稽查建案紅單銷售行動後,中央持續關注炒房後續發展情況。行政院消保處及內政部地政司日前分別傳來「竹北再見排隊買房」 的相關新聞報導, 新竹縣消保官靳邦忠會立即同地政、使管、建管及工商等主管單位進行了解,發現媒體報導所謂建案秒殺排隊買房潮?與事實不符。

被指竹北市自強南路建案,近日再現建案秒殺排隊買房潮。被刊登照片的建商出席聯合稽查會,坦承照片地點為該公司的銷售中心。但卻是前年(2019)年12月底,其在新竹市綠水街銷售案的舊照片。有媒體張冠李戴逕行引用,做為該公司於今年2月在竹北自強南路新推的案件,加以報導。

建商表示,該案為與地主合建,總戶數76戶,建商分配到38戶。建商高層聲稱:戶數這麼少,實無需透過媒體以排隊假新聞方式來炒作行銷,新聞這樣報導對其「也造成困擾」。建商於兩個小時內,立即要求報導的媒體下架。

另一被報導的建設公司,則是向消保官靳邦忠陳述意見表示,2月18號銷售當日,110戶就被訂購一空,現場並提示標的物約2,400萬元至2,800萬元左右的訂購單,每戶皆以先付10萬元的方式預購。

消保官質問:「10萬就可以買到2,800萬的房子?預售屋買賣至少都要給5天以上的審閱期間,含先前的樣品帶看圖示說明,怎麼可能一天完成所有買賣契約書的簽約程序」。 駐埸的負責人解釋,只是讓消費者表達誠意臨時收個訂購金,「將來還是要來簽正式合約付定金」。

消保官追問:「這表示,還沒正式賣掉一戶囉?」,業者回答:「是」。新竹縣政府工務處使用管理科科長也當場質疑:既已銷售一空,為何現場還大興土木建樣品屋?業者答稱:「消費者太捧場,樣品屋還沒蓋好消費者就全部先行預訂」,但因:「目前有幾戶可能會退」,所以樣品屋還是要蓋起來。

由於該案現場提示資料只有12份,且均無不動產經紀人的簽章。消保官要求建商在3月15號之前,應把110戶的購屋證明單交地政處按件核實。竹縣府地政處官員並表示,這些訂購單就是所謂的「紅單」,依新通過的平均地權條例47條之3,這些簽約的消費者,將來不可以將訂購單再轉讓第三者。若轉讓,每戶將處以15萬到100萬元的罰鍰。

靳邦忠呼籲,媒體應秉持社會責任,報導前詳盡查證義務,以免遭人利用,誤刊假新聞,除影響自身公信力外,也會無端造成社會紛擾。他並強調,房市漲跌屬自由市場機制,但企業經營者為維護交易公平,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資訊,俾消費者能採取正確合理的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此為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第5條所明定。

他指出,代銷市况榮枯,關係消費者對於建物價格及是否應立即購買的判斷,屬消費重要資訊,業者秉於誠信原則,應善盡社會責任予以充分揭露。

靳邦忠並當場諭知業者,如果媒體使用過期圖片以假新聞的方式,刊載一天完銷、開賣當日完銷110戶等虛偽不實新聞。業者若不立即予以澄清,將涉嫌放任以假消息做為廣告宣傳不當手段,與媒體合謀以欺罔行為增加買氣,讓消費者誤信代銷公司銷售熱絡,衝動進場購屋。導致依正當銷售程序的業者,無法取得消費者的青睞,弱化其市場競爭能力形成顯失公平之地位,而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時,即符合公平交易法第25條的構成要件適用,最高可罰2,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