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農地、 農業用地定 義
土 §106、平 §3、農發 §3、土稅 §10、§39-2、土稅施 §57、小地主大 佃農貸款要點 §3、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2
農業發展條例—總則>用辭定義
1. 耕地之定義
(1) 以自任耕作為目的,約定支付地租使用他人之農地者,為耕地租用。前項所稱耕 地, 包括漁
牧。(土 §106 Ⅱ)
(2)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 地。(農發 §3
⑪)
2. 農業用地(農地)之定義
(1) 平 §3 ③、農發 §3 ⑩、土稅 §10 規定 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
下列使用之土地:
①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②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
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 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③農民團體與
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 種製造(繁殖)場、集貨
場、檢驗場等用地。
(2) 土稅施 §57 規定 土稅 §39-2 Ⅰ所定農業用地,其法律依據及範圍如下:
①農發 §3 ⑪所稱之耕地。
②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 生態保護用
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地,或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 用地別之土地。
③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以外之分 區內所編定之
農牧用地。
④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⑤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分區
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 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前三款規定之土地。
(3) 小地主大佃農貸款要點 §3 ③規定 農地指耕地範圍及都市土地農業區範圍內依法使用之農地。
(4)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2 規定 本辦法所稱農業用地之範圍如下:
①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 國土保安用
地,及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②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③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種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管理機 關會同有關
機關認定作為農業用地使用之土地。
相 關 補 充
1. 農業使用
(1) 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 農舍等使用
者。
(2) 但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實際供農作、森林、 養殖、畜牧等
使用者,視為作農業使用。(農發 §3)
實 務 見 解
1. 土 §106 有關供農、漁、牧使用之農地之認定
(1) 於實施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或其他用地編定之使用管制前:應以該租約土地實際供 農、漁、牧
使用者,為農地。
(2) 在實施都市計畫以後之地區,應指農業區、保護區內供農、漁、牧使用之土地。
(3) 於實施區域計畫以後之地區,應指編定為農牧用地、養殖用地之土地。
(4) 關於訂定耕地或養地租約之始,如該土地尚未實施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 制,或屬未登
記土地,無法認屬為耕地租用。 (5) 因民眾與政府訂定者為耕地或養地租約,且約定作耕作或
養殖使用,其迄今均依 約使用者,基於信賴保護及誠信原則,類此情形一併考量認定屬於耕地
租用之範 圍。(內政部 89.09.18 台內地 8912564 函)
相 關 文 獻
張志銘(2003.10),〈現行農會及農企業法人許可承受耕地作法之探討〉,《農政與 農情》,
136 期。
考 畢 試 題
1. 試依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分別說明「農業用地」及「耕地」之定義。(99 年特種 考試地方政
府公務人員考試四等測量製圖)
2. 何謂耕地?(100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員級地政、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 考試身心障
礙人員考試四等地政、99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測量製圖、 9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原住民族考試三等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