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3月05日 22:12
記者游瓊華/彰化報導
電視中的爭產本土劇在純樸的彰化二林上演。一名85歲許姓老翁在12年前以扶養為條件,贈與327坪、約1分地給孫子。未料,許孫在拿到土地後,變得好吃懶做又好賭,一毛錢也沒付過。去年許翁兒媳婦過世,許孫為爭母親保險理賠金,竟在臉書指控父親有小三、還逼父親對靈堂發誓,讓許翁心寒至極,寄出存證信函並提訴訟撤銷贈與,彰化地院法官最後判決許孫須把土地還給阿公。
判決書中提到,許翁與孫子達成約定,許孫每個月必須付阿公生活費為條件,將名下一筆面積6497平方公尺農地的1/6所有權,過戶到孫子名下。但未料過戶之後,許孫從未拿錢給許翁。許孫甚至在法庭上辯稱,阿公明明身體健康、經濟無虞,加上兩人也沒說好具體扶養方式,否認未盡責任。
此外,去年許翁兒媳婦過世,許孫為了爭奪母親身後的保險理賠金及遺產,先是在臉書上貼文寫父親在內地有小三、跟其他女人曖昧,還逼著父親在母親靈堂前發誓、罵父親無賴,甚至說出「我媽的靈堂還在家,沒百日你也尊重一下,不然你拿了那麼多的錢忍也要忍一下吧…」,更將母親留下的318萬元儲蓄險通通領完。
法官認為,許孫要父親在靈堂前發誓不符人道天理,又罵父親無賴,乃任意揣度他人內心、惡意負評,構成刑法加重誹謗罪。此外,許翁依據民法第412條規定,許孫受贈與卻未履行責任寄發存證信函告知撤銷贈與,已有撤銷之效,判決許孫必辦理移轉登記,將土地還給阿公。
請民眾注意!行政院於昨日《民法》繼承編31年來首度大修正!增訂「不孝子女條款」,若兒女惡意不扶養父母,有重大虐待、侮辱、無正當理由不扶養者,父母可經由遺囑、書面、錄音、記錄影音等方式舉證,兒女將會喪失繼承權!
這次睽違31年的《民法》修正案,增訂「不孝子女條款」,因為過去曾發生子女對其父母有重大虐待、侮辱、無正當理由不扶養,在生前表示該不孝子女無繼承權,而死後卻衍生出無法舉證的爭議,所以這次明訂,經由父母(被繼承人)以遺囑、書面、錄音、記錄影音等形式舉證,兒女將會喪失繼承權,反之,假若子女有悔意,該父母願意寬恕並恢復其繼承權,也必須用同樣的舉證方式,以表示同意。
《民法》繼承編修正重點如下:
●1145條─「不孝條款」:兒女無正當理由不盡扶養義務,不得繼承。
●1166條─「胎兒繼承權」:胎兒出生後才能繼承財產。
●1149條─「防小三條款」:小三必須舉證生活陷於困難,才能繼承財產。
●1189條─「遺囑便民調款」:遺囑可用電腦、機器打字列印。
●1195條─「緊急狀況列遺囑」:遇到生命危急時,在2人以上見證之下,可錄音、拍影片立遺囑。
●1223條─「繼成人特留分」:配偶、子女、父母繼成從1/2降為1/3,而兄弟姊妹、祖父母從1/3降至1/4。
●1146條─「遺產繼承時效」:15年間不行使即消滅。
資料來源:https://news.ebc.net.tw/News/Article/167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