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溫女2019年9月29日透過房仲,花千萬買房,當時買賣契約也註明,該房屋必須有自來水、獨立水錶,未料交屋前,溫女前往查看,根本沒有裝管線,既沒水也沒水錶,雙方經由房仲協調,決定先完成交易,但交屋後,原屋主仍沒有裝設,最後溫女花3萬6750安裝。
溫女表示裝設管線期間,不僅無法入住,連帶損失大約18萬租金,認為房仲違反忠實調查義務、誠實信用方法,要求房仲歸還40萬仲介費,加上租金損失、尾款等,共求償82萬75元。對此房仲反駁,房屋買賣完成,可獲得40萬報酬,但溫女要求賣家裝水錶,否則不付20萬尾款,並沒有獲得賣家同意,認為求償不合理。
房仲透露這間房子1977年完工,直到溫女接手前,空了大約10年,當時雙方買賣時,契約中有約定若水管滲漏破裂,應由溫女自行修繕,且其實有地下水可以用。桃園地院審理此案,依照房屋現況說明書,認為房仲確實沒有做到查證責任,最後判房仲必須賠43萬6750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