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26 17:36文/記者朱語蕎
只要出售前1年未曾營業或出租者,就可以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但要注意若有出租收益,就不適用。(資料照)
不少人認為只要符合自用原則,售出時就適用一生一次優惠的自用住宅土增稅,但日前有一名屋主,將持有超過45年的房子出售,並選擇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但卻遭稅捐處來函補繳一般增值稅近100萬,讓屋主相當震驚。
新北市地政士公會公關主委鄭文在說,土地稅§34規定只要出售前1年未曾營業或出租者,就可以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屋主出售持有45年的房子,選擇較划算的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以為稅金繳納完成且已過戶,就可安心,沒想到竟被要求補稅,且稅金近100萬。
查明發現,原來屋主在出售前曾將房屋出租,且房客有申報租賃所得,雖然房客沒有設藉在該房屋,但租賃所得就是呈堂證供,呈為課稅證據。
鄭文在說,根據稅捐稽徵法第21條,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5年,因此不會因為房屋已經繳納土增稅,就可因物件出售交屋而免責,屋主還是得補稅,否則依法可強制執行,連補帶罰得不償失。
千萬別以為房屋出租沒公證,或不讓租客設籍就能不被發現,其實這樣也違反「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也常因為租客申報所得稅費用或申請政府的租屋補貼而被「抓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