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信用不良,買房無法向銀行取得較好的貸款成數時,民眾會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購買;或是情侶間由其中一方出資購屋,房屋登記在另一人名下;以及投資不動產為節稅,而使用人頭戶購屋,這些都是借名登記的常見狀況,然而透過借名登記買房,日後在返還房屋時常見糾紛,因此,建議民眾在借名登記時須於書面契約簽訂清楚,對出名人或借名人雙方都較有保障。
借名登記是指購買人(借名人)和他人(出名人)約定,將自己的財產以對方名義登記,但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對方只答應出名登記該財產。借名登記無論是以口頭約定或是書面契約皆有法律效益,不過須留意,若只以口頭約定時,後續面臨財產返還時容易造成糾紛,建議仍以書面契約簽訂清楚較有保障。
契約內容應清楚註明契約期間與產權,以及借名人為不動產實際擁有人,出名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管理權及使用權等明列。
成揚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黃景揚地政士表示,當借名人請求出名人返還房地時,可以透過贈與或買賣的方式,依規定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或者雙方透過調解途徑申請調解書,再送至地政機關受理所有權移轉。
當出名人不願意還房地給借名人的狀況下,就得依循法院判決,首先須提出借名登記契約有效成立的舉證,建議借名人提出當初購買房地的貸款文件、房屋稅地價稅繳款書、水電費單及房地所有權狀等,另外,還可以準備居住該房地事實或房地出租給他人收取租金等證明,法院較能因此對借名人做出有利的判決。不過須留意,借名登記對象若為子女,法院多判定為贈與,則有可能發生拿不回來的狀況。
若是父母生前將房地登記在他人名下,而子女是否能夠要求返還?黃景揚地政士表示,因借名登記契約性質與委任契約類同,因此適用委任關係終止、消滅的規定。所以除非契約有另外訂定之外,否則當事人一方死亡時契約也因而消滅,因此,借名人的子女可以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出名人移轉登記給繼承人,不過須留意請求權自被繼承人死亡起,15年內不行使的話就會因時效而消滅。
無論是透過雙方合意,或是司法調解及訴訟程序請求出名人返還房地時,在稅捐法制上都構成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徵課土地增值稅的要件,所以原則上要按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並且黃景揚地政士表示,若是透過買賣有償移轉者,課徵對象就是出名人,但若是透過贈與無償移轉者,課徵對象則為借名人。
借名登記除了所有權移轉返還常有爭議外,另一種常見情況為出名人將房地賣給不知情的第三方,由於借名登記是一種債權契約,效力僅存於借名人與出名人之間,又加上第三方受到法律善意第三人保護的原則,所以借名人無法向第三人拿回房地,不過若第三方知道房地是借名登記而惡意購買,此時就會兼顧借名人權益。
舉例來說,小諭(借名人)以萱萱(出名人)的名義購買房屋,然而萱萱卻將房屋私下賣給不知情的倫倫,而倫倫受到善意第三人保護的原則,所以小諭無法向倫倫拿回房屋,僅能向萱萱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