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交易持有期間1年以內的房屋、土地適用稅率45%,持有期間超過1年未逾2年,稅率為35%,超過2年以上才能適用20%以下的稅率,但如果符合財政部公告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的房屋、土地,可以按較低稅率20%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有民眾在工作地購買房地,但屋主和其配偶均未曾在該房地辦理戶籍登記,雖因調職出售該房地,屬「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情形,但因民眾未曾於該房地辦理戶籍登記,不符合前揭得按稅率20%課稅的規定,因此仍應依出售房地持有期間,仍需按適用稅率45%申報納稅。
國稅局說明,如果個人因調職,須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的房屋、土地,應符合屋主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情形,可適用較低稅率20%課稅。民眾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至國稅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