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對簡姓母女6年前委託仲介,將名下28年的中古屋出售,最後以695萬元成功賣出,不過母女倆事前並未告知,曾有房客在屋內燒炭輕生,買家過戶完後才知買到凶宅,憤而提告詐欺。法院一審判處簡母3個月、簡女2個月徒刑,全案上訴到高雄高分院遭駁回定讞。
判決書指出,簡姓母女將位於高雄大寮區的透天厝租給陳姓男房客,不過陳男於2012年11月在屋內燒炭輕生,緊急送醫急救後仍宣告不治。2015年10月,簡姓母女委託房屋仲介出售該屋,但在「是否知悉本標的物曾經發生凶殺、自殺或非自然身故等因素致死或求死行為並致死等情事」欄位勾選「否」,交涉過程中也並未告知有房客燒炭一事。
同年12月,買家李姓女子簽立買賣契約,以695萬餘元購入該屋,隔年2月辦妥過戶,不過沒多久李女就從管理員得知,該屋先前曾發生房客燒炭輕生的事件,自認遭到欺騙,憤而對簡姓母女提告。簡女辯稱,就算當時李女得知是凶宅還是會買,因為有租金收入,事後她們想向李女加價買回,但對方都不願意;簡母稱說,不知陳姓男房客在送醫第5天死亡一事,也要向房仲告知,主張李女也有收租而沒財產損失,強調絕無刻意隱瞞凶宅一事。
高雄地院審理,法官認為房客燒炭輕生的事件,足以影響承買意願和交易價格,審酌簡母負責接洽,涉案程度較重,依詐欺取財罪判處3個月徒刑,簡女涉案較輕判處2個月,緩刑2年。簡姓母女不服提出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為量刑並無不妥,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