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內政部去年5月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並給予半年緩衝,原定要在2019年11/1施行,但當時建材禁用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的部分,在部分業者反應檢測標準與認定配套尚未完整,延到今年5/1施行,但後又延宕,直至現今確認為2021年1/1生效。
另外,行政院消保處也將內政部提報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審查完竣,修正「土地」及「共有部分」應有權利範圍之計算方式,預售屋買賣契約中之停車位,會以「約定專用」概念,而不是「專有部分」。因此當區分所有權人即使多購買停車位,亦不會取得較多「專有部分」,故不得多分配土地之應有權利範圍。
此次也修正地下層停車位面積計算方式,一般來說,預售屋地下層之共有部分包括「停車位」及「其他項目」(例如:電氣室、儲藏室、電梯機房……等)兩大部分。為規範地下層停車位之使用方式及權屬,規定應將「其他項目」之面積扣除,才能正確計算「停車位」面積。
消保處提醒消費者,若遇有契約內容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未合部分,可請求建商及代銷公司改正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假如建商及代銷公司提供的預售屋買賣契約內容未符合「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將依《消保法》第56條之1規定,依法裁罰3萬~50萬元,若仍拒不改善,將遭連續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