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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經濟弱勢一方…夫妻剩餘財產 可依貢獻分配

2020-12-31 02:23 

 

 

立法院院會昨天由院長游錫堃主持,三讀通過多條法案。記者胡經周/攝影

 

立法院院會昨天由院長游錫堃主持,三讀通過多條法案。記者胡經周/攝影

 

立法院昨三讀修正民法第一千零卅條之一,將夫妻剩餘財產平均分配的裁量基準更具體化。未來夫妻離婚或變更法定財產制後,剩餘財產分配可視對家務勞動、子女照養、同居或分居情形,由法院調整或免除一方比重,具體保障負擔家務卻經濟弱勢的一方。

 

領銜提案的民進黨立委周春米指出,現行法律規定,夫妻剩餘財產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但法院要介入裁量時,也沒有太多武器做司法審酌;修法把裁量標準具體列出,可讓未來剩餘財產分配更公平。

 

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說,未來法院對剩餘財產分配,可審酌家庭勞動付出狀況調整,讓剩餘財產分配更公平,保障婚姻關係中弱勢一方;例如,先生在外工作,太太在家帶小孩,若有一天離婚,太太不會完全無法取得婚姻關係中所得財產。

 

現行民法第一千零卅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條文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若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昨天三讀修正第二項條文為「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為使夫妻之一方「無貢獻或協力」及「其他情事」有具體客觀事由作為審酌參考,修法也增訂「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曾任法官的周春米認為,立法把法官審查時的裁量標準具體列出,可供司法將來裁量時做決定;修法也有助於將來財產分配上更趨公平、保障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