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婦人40年前因養父膝下無子,答應改姓繼承其香火,28年前也繼承70多萬元遺產,但近年為了方便照顧親生父親,興訟主張養父已死,請求法院終止收養關係,結果二度被駁。全案仍可抗告。
新北地院裁定書指出,黃婦原本姓董,1979年間,她因為姑姑過世、姑丈膝下無子可綿延香火,在父親提議下,答應改姓,改口稱姑丈為「爸爸」,此後一家人也在一起,生活十分融洽。
近幾年,黃婦照顧年邁的親生父親時,因為姓氏不同,身份經常被人質疑,無法代簽手術同意書,再加上近年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嚴格,替父親申辦保險或補助屢被擋下,因此想終止收養,回歸本姓。
黃婦向新北地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去年10月被駁後,因不符結果提起抗告;她主張,當年是父親要求不敢不從,才答應做姑丈的養女。雖然改口叫姑丈為「爸爸」,但一家人仍生活在一起,父親的日常生活和病痛就醫也是由她打理,生活模式從未改變。
黃婦強調,回歸本家並非為了繼承父親財產,父親也口頭說過名下土地以後都留給兒子,女兒無權繼承。此外,她的兒子也跟姑丈一樣姓黃,並未因為她要求回歸本姓而要求一起回歸,仍保留黃家香火,倫理道德上也無侵害姑丈的權利,希望法院裁准。
法院調查,黃婦出養當時已年滿16歲,有辨別事理能力,其既然已經答應被收養,過往生活也都有被善待,顯見其姑丈並非毫無親情付出,自然不能以養父過世作為終止收養的唯一理由。此外,其姑丈在1992年過世時,其也以繼承人身份繼承姑丈名下土地及遺產共73萬餘元,顯見其在姑丈過世後,仍有維持收養關係意思。
法院認為,黃婦還有其他兄弟姐妹可以照顧父親,縱使需要她協助照顧,也可以用委託方式處理,並非終止收養關係才能辦到。此外,黃婦雖然主張自己有個兒子可以延續姑丈黃家香火,但依照法律規定,黃婦與姑丈的收養關係一旦終止,黃婦勢將恢復本姓,其子姓氏也將隨之更變,所以最後認定其主張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