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關於頂樓平台漏水,下雨天必須經管委會代表人確認漏水情況及範圍後,才要修繕,這情形住戶可以提告管委會嗎?已經將漏水照片出示給每位委員看過了,明顯拖延,但他會說我不是不處理,明明屋內汙漬明顯也說不行,住戶該如何是好呢?
敦安法律事務所 律師楊博任 答:
倘使讀者所詢的「頂樓台平」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指的「共同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依同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其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處理,費用則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的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如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據上述規定,管委會應該負責處理公寓共同部分的修繕、維護,讀者目前所遇困擾是已將頂樓平台漏水一事告知管委員,管委會遲不修理,不知如何是好?
讀者所述,管委會希望於下雨天確認漏水情況及範圍,若此為修繕必要的檢查,仍須讓管委會確認漏水情形,才能進一步發包施工;倘使已經確認,管委會卻刻意遲延或不處理,讀者可透過每年定期舉行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將修繕頂樓漏水變成決議,要求管委會依決議而行。
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數2/3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2/3以上出席,經已出席人數3/4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3/4以上同意,就能將此件修繕案正式做成決議。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款,管委會必須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依同法48條第4款,若無正當理由不執行而影響住處權益者,可由主管機關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鍰,並在限期內改善或履行,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因此,讀者可據上述規定以書面要求管委會處理,並請地方主管機關要求管委會限期改善或處以行政罰鍰,若仍無法處理,讀者只能向法院提告管委會要求修繕。
若判決住戶勝訴確定後,管委會如仍不修繕,於強制執行時,住戶可自己請人修繕,再請求管委會給付費用。(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