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區分善意及惡意
民法於第769條及第770條,分別就占有人為善意或惡意,作不同情形的規定:
1.占有人一開始就是善意(不知道土地有所有權人),且無過失(例如占有人在一開始就已經到地政機關查詢這土地沒有登記任何人為所有權人,且詢問過周邊鄰居,也沒任何人知道這土地有所有權人):
依民法第770條的規定,占有人在和平(沒有強暴脅迫)、公然(不隱匿,以大家都看得見的情形)、繼續(持續)的情況下,占有土地滿10年,占有人可主張時效取得土地的所有權。
2.占有人是惡意(明知土地有所有權人):
依民法第769條的規定,占有人需和平、公然、繼續占有土地滿20年,占有人才能主張時效取得土地的所有權。
(二)占有人需以自己是所有權人的意思占有土地
占有人必須抱持全面支配土地的意思。如果占有人認為自己是承租、或借土地使用,則占有人就不是以自己為所有權人的意思占有土地,不能適用時效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規定。
(三)土地須屬於未登記之不動產
1.土地屬於未登記之不動產:適用時效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規定。
2.土地屬於已登記之不動產:地政機關已明確登記土地所有權人,則任何人都能在地政機關的土地登記公示資料中,明確知道土地有真正所有權人,此時法律應保護的是以進行土地登記的所有權人,而非其他占有人。如果其他人任意長期占有該不動產,當然沒有時效取得制度的適用。
3.土地屬於未登記之不動產,但同時是國有地:以森林為例,法院判決認為,為了達到國土保安的長遠利益,不適用時效取得制度。
(四)法律效果
依最高法院69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之意旨,符合民法時效取得的規定後,占有人只是取得向地政機關請求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的「請求權」,占有人並非當然成為土地的所有權人,仍需經地政機關審查占有人有無符合要件。這些要件指上述分項「三、」的全部要件,包括占有人善意且無過失、以所有權人意思占有、土地為未登記不動產。例如提出四鄰證明,證明自己是公然且繼續的占有土地。
也就是說,在地政機關尚未受理占有人的登記請求之前,土地真正所有權人都可以要求占有人返還土地。
四.案例說明
B善意以所有權人的意思占有土地11年,因為X地屬於未登記之不動產,B取得向地政機關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的請求權。但在地政機關未受理之前,A都可以要求B返還X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