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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E劇場/繼承大筆遺產要申報 發現「第一納稅義務人不是我?」

2020年11月14日 09:08

 

 ▲▼乞丐,乞討,施捨,給錢,要錢,討錢。(圖/記者曾筠淇攝)

 

▲民眾繼承大筆遺產,去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卻驚訝發現自己不是第一順位的納稅義務人。(示意圖/記者曾筠淇攝)

 

記者吳佳穎/台北報導

在繼承發生的時候,一般人都以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就是繼承人,但在遺贈稅法上,遺產稅的第一順位納稅義務人其實並非是繼承人,而且另有其人。

曾經有民眾的父親過世,留下大批遺產,這位民眾的父親留下遺囑指定由A律師擔任遺囑執行人。當民眾去申報遺產稅時,國稅局竟然說他不是納稅義務人,A律師才是他父親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國稅局的回答讓這位民眾很疑惑,A律師不是繼承人,怎麼會是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

根據熟悉遺贈稅法的劉韋德律師表示,依據遺贈稅法第6條規定,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有順位之分的,若被繼承人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時,其遺產稅的第一順位納稅義務人就是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只是第二順位的納稅義務人,如果無遺囑執行人也無繼承人或受贈人時,則第三順位納稅義務人就是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

 ▲納稅義務人順位。(圖/劉韋德律師製表提供)

 

▲納稅義務人順位。(圖/劉韋德律師製表提供)

劉韋德律師進一步指出,當被繼承人的遺囑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時,則繼承人關於遺產的權利是暫時被凍結的,遺產的管理處分權都是屬於遺囑執行人(民法1215條),且繼承人於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也不得擅自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更不得妨礙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民法1216條)。

劉韋德表示,正因如此,當遺囑有指定執行人時,關於遺產的管理處分權是屬於遺囑執行人的權利,所以相對的,其包含納稅等責任自然也應該由執行人履行才合理,所以法律以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稅的第一順位納稅義務人是合理的。

至於遺囑執行人的產生方式,劉韋德律師解釋在法律上共有四種情況,第一種就是由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第二種是由遺囑人在遺囑中委託他人代為指定,第三種方式則由親屬會議選定,第四種就是沒有以上各種狀況時,可以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而不論是以上哪一種方式產生的遺囑執行人,都當然成為該遺產稅案件的納稅義務人。

不過,雖然遺囑執行人為第一順位的納稅義務人,但遺囑執行人畢竟不是最後得到遺產之人,所以並不是實質上的納稅義務人,前面提到的遺贈稅法規定,本質上只是出於國家在課稅上的便利,所以遺囑執行人並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去繳納遺產稅,而是可以用遺產先去繳付遺產稅,若遺產中無直接可以清償的現金,則遺囑執行人可以先變賣遺產或用實物抵繳方式以支付遺產稅。

劉韋德律師最後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責任重大,若發生遲延申報或繳納情形,可能就會發生滯納金罰鍰以及加徵利息等問題,所以遺囑執行人和繼承人都要特別注意,否則可能會衍生相關賠償責任。

 ▲▼劉韋德律師自費近百萬創設免費App「777遺囑產生器」,讓民眾可以上網自行設遺囑。(圖/記者李蕙璇攝)

 

▲劉韋德律師自費近百萬創設免費App「777遺囑產生器」,讓民眾可以上網自行設遺囑。(圖/ETToday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