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06 16:58文/記者朱語蕎
繼承農地若申請農用證明,可免繳納遺產稅,但有5年管制期,期間若想出售,必須補繳稅金。(本報資料照)
新北市地政士公會日前接手一個案例,一名女子她獨自繼承了父親所有遺產,包括現金、房產和一筆土城區農地,由於農地向區公所申請農用證明,因此不需繳納任何遺產稅就繼承所有遺產,未料,該名女子卻因敗家欠債,被國稅局找上門。
新北市地政士公會公共關係主委鄭文在表示,該名女子繼承了父親所有遺產,其中的農地因有農用證明,不需要繳納遺產稅,但她在1年內就拜光遺產,不得不賣掉該筆農地,由於免稅證明中,有5年的管制期,想出售必須補繳遺產稅,為了還清債務,只好補繳135萬的遺產稅,並在1個月後順利點交。
其實購買不動產也是節稅的好方法,公會表示,幾千萬的房產價值,房屋稅卻比快報廢的中古汽車燃料稅還要便宜,房屋及土地公告現值更不到市價的3分之1,若將1000萬元的現金拿去買不動產,資產不變,應納的遺產或贈與稅只剩下3分之1,如果拿去買農地,應納遺產或贈與稅更瞬間變成0元,難怪不少有錢人都愛買土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受贈人於5年列管期間出售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列管農地時,應追繳應納遺產稅或贈與稅。
該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及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受遺贈人承受,或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可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其目的係在獎勵承受人能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惟為防止承受人於核准免稅後違規使用、廢耕或移轉等不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致失租稅獎勵之目的,且農業用地於開放自由買賣後,其流通性與一般土地無異,更為避免富有之人於年老、重病臨終前或欲將財產為贈與前,先將現金、股票等財產轉換成農業用地,俟於繼承或贈與移轉享受免稅之優惠後,承受人復得隨時將農業用地出售取得現金,致農業用地淪為規避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工具,故同款項後段規定「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賦。」
該局指出,所稱「承受人……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已包含承受人將土地所有權移轉。因承受人將該土地移轉予他人,其已喪失所有權,對土地已無任何權能,自無從再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除因承受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之原因而移轉者外,承受人於5年列管期間移轉免徵遺產及贈與稅之農地時,即應予追繳應納稅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