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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還記得「三七五減租」?地主、佃農爆糾紛 公部門當和事佬

▲農地上搭建太陽能光電設施,均依規定設置取得合法「綠能設施」,且該設施應附屬於農業設施,並必須持續結合農業經營使用。(圖/記者蔡佩旻攝)

▲三七五減租已施行超過1甲子,有不少糾紛產生。(示意圖/記者蔡佩旻攝)

記者陳建宇/綜合報導

對於一般民眾來說,「三七五減租」這個名詞只存在歷史課本裡,不過最近這幾年由於務農的人口逐漸減少,因此三七五減租中地主以及佃農的糾紛也開始產生,甚至出現佃農獅子大開口要地主「贖回」土地的狀況,對此官員表示各地都設有調解委員會,就算到了法院裁處也免收裁判費,建議民眾多加利用。

「三七五減租」起始於民國40年,迄今已有超過1世紀之久,最近1次修正也已經有18年之久。該條例的目的是為了照顧為數眾多的佃農生計,因此規定以農地的正產物總額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作為地租,其餘的部分則為佃農所有。另外,三七五減租也規定地主不得任意將耕地收回,否則必須補償佃農「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

不過近年務農的人是愈來愈少,很多佃農的第2代、第3代也沒有實際務農,反而將耕地出租變成「二房東」,而地主欲將土地收回時更遇到佃農獅子大開口,要求地主要以「市價」的三分之一作為補償,讓地主頗為頭痛。1位地主後代就表示,自己繼承的耕地佃農並沒有實際耕種,而是租給他人耕種,卻又要求高額補償金才願意將土地還給他,導致他還得要去借錢付給佃農才能拿回土地,直言:「比起佃農,地主反而更弱勢。」

而針對這些地主取回土地的疑問,高雄市地政局地權科科長柯淑貞表示,地主的耕地移轉其實不影響佃農繼續耕作的權利,因此就算土地售予他人,佃農在租約期內仍可耕種,只不過繳地租的對象換了,而出售耕地的地主也不需補償三分之一給佃農。不過若是地主要收回土地,除非在15公里內有自耕地、可用「擴大家庭經營」的方式取回土地且免補償之外,都要補償給佃農。

另外柯淑貞也指出,由於三七五減租條例是相當早期訂定的法條,因此當時的價格與現在不可同日而語,也出現很多地主想漲租的情況,往往也會造成糾紛。

▲▼三七五減租,佃農,地主,糾紛,調解,地政局。(圖/高雄市地政局提供)

▲三七五減租相關糾紛可經由公部門調解。(圖/高雄市地政局提供)

不過關於三七五減租的糾紛其實各地都設有調處單位,以高雄市為例各區公所都有租佃委員會,可為地主及佃農進行調解,若調解不成則由市政府出面調處,再不成就經由法院裁判,而這樣的裁判則是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