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偏心了一輩子,憑什麼?」
如同老一輩許多重男輕女的故事,小翎家的版本也不算新故事。一對偏寵兒子的父母,一群不被看重卻被要求盡孝付出的姊姊們,以及從小被寵的不思進取的弟弟。
小時候,相較於弟弟的「佔盡資源」,3位姊姊幾乎就是「自力更生」,大姊二姊早早就捨棄升學,被趕去找份工作貼補家用,身為老三的小翎雖然堅持念到五專,但學貸生活費什麼的,也只能靠自己一路走過來。
本來,隨著時間過去,三姊妹婚後相繼離家,秉持著花錢消災的心情下,儘管三不五時還是會碰到家裡的討要,這個月幾千,下個月幾萬的貼補家用(弟弟),但從小的忍讓經歷也讓她們習慣認命。但這樣的平衡,就在今年出現了裂痕,媽媽病逝後,面對家裡那棟2,400萬房產,4個孩子終於撕破臉。
本來,媽媽在世時就已經唸叨過,房子要全部留給小弟。但這次二姊跳出來說「不幹了!」,憑什麼當初爸爸的遺產也是全都給了弟弟?如今又要重蹈覆轍?
回想起媽媽走前在醫院那段需要人的時間,那個只會要錢的弟弟完全不見了蹤影,而媽媽只會用那句唸了一輩子的「別計較」來搪塞女兒,也捨不得啃老的兒子來吃半點苦。這一次,她不會再傻傻的在當逆來順受的「孝女」,隨便放棄手上的權力,便宜給那個每次拿走全家人付出理所當然又不知感恩的弟弟。
其實,小翎不是不能理解二姊的心情,雖然大姊覺得該聽從母親的遺願,但這些年來的委屈,她們內心多少也是忿忿不平。
最後,因為小弟堅持要整棟房子的所有權,但卻又無法得到姊姊們的拋棄繼承,雙方無法取得共識下,局面就僵持在那裡,房子放著沒有去繼承登記。眼看著半年期限將至,小翎有點擔心,家裡這間房子如果遲遲不辦理繼承登記,那麼最後會被國家充公嗎?
其實《土地法》第73條就有說到,不動產所有權人死亡後,繼承人應於6個月內申請繼承登記。每超過1個月有登記費額1倍的罰鍰,最高不超過20倍。
也許有人想說,延遲辦理不過是罰那一點小錢,就放著不急,於是《土地法》73-1條又說了,若是超過1年繼承人還是沒辦理繼承登記,經查明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會於每年4月1日公告,繼承人應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未申請者,即予列冊管理15年。15年後逾期仍未申請繼承登記者,則由地政機關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標售,標售所得之價款以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法領取,逾10年仍未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另如經標售5次仍未標出者,即登記為國有,繼承人僅能向國有財產署依第5次標售底價按其法定應繼分分算發給價金。
簡單來說,雖然繼承土地,政府提供了非常長的時間給繼承人緩衝,但如果真的「拖太久」,那麼的結局就是收歸國庫。畢竟26年了,房子給你你不要,折現你還是不要,那還有什麼好說的呢?
事實上,雖然台灣房價高的有感,但全國仍有不少土地建物是沒有人辦理繼承登記,截至109年3月,光台北市就有1萬7,883筆土地及2,166棟建物因繼承人遲遲沒有辦理繼承登記,被地政局列冊管理。
未辦理繼承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繼承人不知道被繼承人遺有不動產;有的是土地太小,土地利用價值不高;有的是家族人數較多,繼承協議條件談不攏;有的是被繼承人還留有債務…等等。但如果回歸故事中小翎家這種,繼承人因遺產分配始終無法達成協議,其實大多還是會建議,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由部分繼承人檢附辦理繼承登記應備文件及切結無法檢附被繼承人之所有權狀之事由,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這樣一來,避免了逾期申請登記被罰鍰,二來也少了不動產被列冊管理後公開標售的減價以及最後收歸國有風險。畢竟自家人為錢吵就算了,為錢吵完後錢還拱手送人豈不太蠢了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