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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印鑑證明‧效果不明‧交易安全‧只能走走停停

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2020年09月14日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在不動產買賣的過程中,身分證、印鑑章、印鑑證明及權狀正本等是必備的「四大天王」缺一不可。至於交易的流程,大概可分為簽約、用印、完稅及尾款「四大流程」,為此,當「四大天王」加上「四大流程」在「八面玲瓏」中成就了每一次完美的不動產買賣,讓買的安心、賣的放心。


▲當印鑑證明‧效果不明‧交易安全‧只能走走停停▲當印鑑證明‧效果不明‧交易安全‧只能走走停停

但最近遇到一個案件,可能讓您心神不寧!2019年12月間,買賣雙方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私契),賣方交付2020年1月戶政事務所核發之印鑑證明,買賣雙方因故遲延於2020年7月15日立契申報增值稅(公契),完稅後於2020年8月20日送地政事務所辦理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詎料,該案件被地政事務所通知補正,要求賣方需親自到地政事務所說明或是檢附新的印鑑證明書憑辦!買方質疑,錢都付了,證件都收了,為何還要請賣方到地政事務所核對身分?原來在2020年5月29日,賣方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廢止印鑑證記,地政事務所承辦人員擔心「私權爭議」所以做了上述的補正手續。

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規定,印鑑證明有效期間是一年,所以在土地登記,只要印鑑證明是一年內所核發,都會被認定有效。但是魔鬼藏在細節裡,當義務人去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或廢止印鑑登記時,該部份印鑑證明能否客觀證明當事人之真意?容有疑意時,登記機關得通知補正,請當事人到場,確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案件就因延宕了,後來義務人拖了七日的時間,才補上新核發的印鑑證明書,過戶才順利完成。


▲下列是常用申請土地登記,當事人免到場情形▲下列是常用申請土地登記,當事人免到場情形

不動產交易、成交金額少則百萬元,動輒上億元,如何保障交易安全?為了避免賣方或義務人「人前握握手,人後下毒手(變更或廢止印鑑證明)」,或許除了檢附印鑑證明書,還可以選擇上述其他的方式辦理,如果能夠搭配銀行或建經公司的履約保證或價金信託,更是保證交易安全的不二法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