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 / 蘇偉樺 綜合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配偶間相互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雖不計入贈與總額,但若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還是算被繼承人之遺產,須依同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國稅局指出,配偶間相互贈與財產時,依前述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以致無須申報贈與稅,但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為「不動產或股票」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2項及第42條規定,贈與人應檢附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以供地政機關或股票發行公司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因此贈與人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國稅局提到,若配偶間相互贈與的是「存款」,則無產權移轉登記問題,即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但要是贈與人於贈與後2年內死亡,則繼承人(或配偶)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就得補報贈與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否則將面臨罰鍰。
國稅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8年3月間死亡,經該局查得甲君死亡前2年內,曾自其銀行帳戶轉帳6,000,000元予配偶乙君,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贈與情事,惟乙君申報甲君遺產稅時,未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課稅,該局除將該筆贈與併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外,並處以罰鍰。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時,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