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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匯錢給兒子買千萬房 被課430萬贈與稅

2020-09-04 09:41:07經濟日報 記者徐碧華/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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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查到一位媽媽匯款給還在唸大學的兒子買房,國稅局以該房地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3,920萬元計算贈與總額,核定媽媽應納贈與稅額430萬元。

 

國稅局表示,這位大學生剛成年,於108年間購買台北市某精華地段房地,契約總價9,200萬元,與其資力顯不相當。經追查,發現大學生支付該不動產的資金是媽媽匯款至賣方帳戶支付,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的「視同贈與」,通知媽媽來申報贈與稅。

 

媽媽申報了,以該房屋之評定標準價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3,920元萬申報贈與總額,國稅局核定媽媽108年度應納贈與稅額430萬元。

 

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購置財產之資金,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如該購置之財產為不動產者,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贈與金額。

示意圖/ingimage

 

意圖/ingimage

 



遺產及贈與稅法§5

第 5 條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
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
者,其不動產。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
部分。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
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
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