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滅時效,是一種法律上的「有效期限」。好比食物超過保存期限、有效期限以後就不能食用,法律上的權利如果超過了「消滅時效」,就不能再主張或行使。
原則上消滅時效是15年(見圖1)
超過期限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
依照民法第125條[1],法律上的「請求權」如果在15年內沒有行使就會消滅。一旦時效到期,依照民法第144條第1項[2],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
例如,A要把土地賣給B,簽訂買賣契約,此時B依照契約享有「請A把土地移轉登記給B」的權利。
如果在簽約後過了15年,B都還沒請A把土地移轉給自己,直到第16年才請A移轉土地,這時候雖然買賣契約沒有消失,B享有的權利也沒有消失,但是A可以依照民法第144條第1項,拒絕移轉土地給B。
依照民法第125條[1],法律上的「請求權」如果在15年內沒有行使就會消滅。一旦時效到期,依照民法第144條第1項[2],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
例如,A要把土地賣給B,簽訂買賣契約,此時B依照契約享有「請A把土地移轉登記給B」的權利。
如果在簽約後過了15年,B都還沒請A把土地移轉給自己,直到第16年才請A移轉土地,這時候雖然買賣契約沒有消失,B享有的權利也沒有消失,但是A可以依照民法第144條第1項,拒絕移轉土地給B。
為什麼要說「請求權」而不是「權利」呢?
我國民法並不是讓過期的權利「消失」,只是讓對方享有「拒絕權」。因此,對方也可以選擇不拒絕,在消滅時效過期以後仍然依照契約給付。
例如,上面的A也可以選擇在16年後把土地移轉給B,而不主張拒絕的權利。
這就好比食物到期以後,不會憑空消失,只是過了新鮮的保證期限,如果還是有人願意吃過期食品,也沒有人可以阻擋。
我國民法並不是讓過期的權利「消失」,只是讓對方享有「拒絕權」。因此,對方也可以選擇不拒絕,在消滅時效過期以後仍然依照契約給付。
例如,上面的A也可以選擇在16年後把土地移轉給B,而不主張拒絕的權利。
這就好比食物到期以後,不會憑空消失,只是過了新鮮的保證期限,如果還是有人願意吃過期食品,也沒有人可以阻擋。
有些例外消滅時效是5年或2年
短期債權:5年
依照民法第126條[4],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以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的定期給付債權[5],這些短期債權的消滅時效是「5年」,目的是希望債權人盡速收回債權,不要把這些債權閒置太久。
例如,A向B借了總共100萬元,約定年息5%,隔年返還。針對利息的部分每年5萬元(100萬 x 5% = 5萬元),B必須在5年內就向A討回來,否則A就可以拒絕給付。
不過,本金100萬元不是利息這種短期債權,B只要在15年內向A追討都不會超過期限。
依照民法第126條[4],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以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的定期給付債權[5],這些短期債權的消滅時效是「5年」,目的是希望債權人盡速收回債權,不要把這些債權閒置太久。
例如,A向B借了總共100萬元,約定年息5%,隔年返還。針對利息的部分每年5萬元(100萬 x 5% = 5萬元),B必須在5年內就向A討回來,否則A就可以拒絕給付。
不過,本金100萬元不是利息這種短期債權,B只要在15年內向A追討都不會超過期限。
旅館、餐廳或其他娛樂場所的住宿費、飲食費
運費
動產的租金(例如租車的費用)
醫師、藥師的報酬、藥品費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的報酬
技師、手工業製造的報酬(例如裝潢師傅的報酬、手工藤椅的報酬)
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
同樣地,依照民法第128條,5年與2年分別從請求權可以行使的時候開始計算。
同樣地,依照民法第128條,5年與2年分別從請求權可以行使的時候開始計算。
損害賠償的消滅時效是2年,最長不超過10年
依照民法第197條第1項[7],損害賠償的消滅時效原則上是2年,如果找不到賠償義務人的時候,才例外延長成10年。
例如,A的家裡被闖空門,到了第5年才抓到犯人,此時A還是可以向犯人請求賠償。
依照民法第197條第1項[7],損害賠償的消滅時效原則上是2年,如果找不到賠償義務人的時候,才例外延長成10年。
例如,A的家裡被闖空門,到了第5年才抓到犯人,此時A還是可以向犯人請求賠償。
註腳
- [1] 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 [2] 民法第144條:「
I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II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 [3] 民法第128條:「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 [4] 民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5] 基於同一個債權,具有持續給付特性的債權,就是定期給付債權。常見的1年以下定期給付債權,例如勞動契約每個月支付的「薪水」與「加班費」;每年支付的「年金」都算是。參考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1102號民事判決。
- [6] 民法第127條:「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 [7] 民法第197條:「
I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II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 [8] 例如「上訴」,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40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或刑事訴訟法第349條,都是在判決送達後20日內完成。
常見的還有提起「告訴」,告訴乃論之罪,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要在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