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ld_news » 一棟五樓公寓,由甲、乙、丙、丁、戊區分所有,各區分所有權人除有各自之專有部分外, 尚有地下室共有部分,作防空避難設備兼法定停車空間使用。請依民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棟五樓公寓,由甲、乙、丙、丁、戊區分所有,各區分所有權人除有各自之專有部分外, 尚有地下室共有部分,作防空避難設備兼法定停車空間使用。請依民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何謂專有部分?其成立要件如何?

2.各區分所有權人在地下室共有部分之應有部分比例如何定之?若地下室僅有三格停車位, 而為甲、乙、丙三人設定專用權時,應如何為之?

 

【擬答】:

1.專有部分之意義及其成立要件

所謂專有部分,係指建築物中具有構造上及使用上之獨立性,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

  (第 799 條第 2 項前段)。準此規定,專有部分必須具有:構造上之獨立性及使用上之獨立性二項要件,亦即得作為區分所有權 客體之部分。又民法第 799 條第 1 項所稱「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係指對於該專有部分有單一之所有權而言,至於該單獨所有權究係一人所有或數人共有者,並非所問。

專有部分既為各區分所有人單獨所有,則其性質與權能自與一般所有權相同。區分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所有部分),並排除他人之干涉(第 765 條)。

2.各區分所有權人在地下室共有部分之應有部分比例如何定之?若地下室僅有三格停車位,而為甲、乙、丙三人設定專用權時,應如何 為之?

依民法第 799 條第 4 項規定,各區分所有人對於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應有部分,除區分所有人另有約定外,應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

按區分所有人得按其應有部分,依共有部分之經濟目的使用建築物之共用部分。惟民法第799 條第 3 項後段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共有部分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即特定區分所有人亦得對共有部分享有專用權(約定專用)。準此規定,若地下室僅有三格停車位,區分所有人得經規約之約定,為甲、乙、丙三人設定專用權,供甲、乙、丙三人使用停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