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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切一半賣還是凶宅 法官判賣家賠60萬

鏡週刊Mirror Media

2020年04月24日
戶位於新北市的凶宅被分割登記為2個戶牌後出售,法官認定仍屬凶宅。

林姓投資客買下了一戶位於6樓凶宅後,2018年間將這房屋分割登記為2戶,將新增一戶門牌「6樓之1」的房屋,委由永慶房屋出售,吳姓買家付200萬訂金後,發現原本要當新婚房的家竟是凶宅,要求解約不成,雙方鬧上法院,新北地院認為,凶宅切成二戶仍是凶宅,賣方卻未誠實告知買方,應賠償違約金60萬元,全案已上訴至高等法院。

判決指出,吳姓買方在2018年間透過永慶房屋,要找新婚房,看上了位於新北市永安市場捷運站附近的大樓「6樓之1」的房屋,權狀約16坪,看屋3次後決定買下,成交價960萬元。

雙方簽約後,買方將履約金匯入永慶房屋專戶,交屋前訪查鄰居後,經由社區前任主委告知,這大樓的6樓曾經在2003年發生住客在屋內自殺身亡案,而這間房屋在2013年分割登記為「6樓」及「6樓之1」兩戶門牌,新婚房竟是凶宅。

吳姓買方認為,雙方合約上,已白紙黑字約定,房屋不能是凶宅,但賣方卻隱瞞房屋是凶宅,將原本30餘坪的凶宅分割成2戶門牌出售,新增的「6樓之1」仍是凶宅,賣方已屬違約,吳姓買方要求解約退款,但賣方不同意,還提告要求吳姓買方付清屋款,吳姓房方則反訴要求賣方賠違約金200萬元。

賣方強調,賣給吳姓買方的房子門牌是「6樓之1」,發生非自然身故的是「6樓」,賣方賣的並不是凶宅,沒有違約也沒有違反誠實義務的問題,要求吳姓買方應付清購屋款。

新北地院審理認為,買方在與賣方簽約前,明知房屋有非自然身故案,屬於房屋重大瑕疵,卻未盡告知義務,吳姓買方有權依約要求解約,並要求賣方賠償違約金,法官認為,依據內政部的規範,違約金不應超過屋價的15%,判決賣方應付吳姓買方違約金60萬元,全案已上訴高等法院審理中。

對此,永慶房屋表示,該案銷售前,服務人員已善盡調查責任,詢問住戶及附近鄰居,賣方也告知無非自然身故之事;後經地檢署向警察局與消防局調查後,也未發現本標的有非自然身故之紀錄。永慶強調,公司已善盡責任,對判決內容不便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