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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登記的定義與種類

 

(本文出至黃兆玉老師地政士考照班講義)

 

 

限制登記:即限制登記名義人處份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

亦即依法定程序,對於登記名義人之處分權予以適當之限制,並經登記機關為限制登記後,發生限制處分之效力。其種類:

1、    預告登記

係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權利之請求權,而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向登記機關所為之限制權利人處分其所有權之登記,其目的在阻止土地權利人對於該土地為有妨害其請求權之處分。

 

2、    查封登記

為強制執行的方法之一。

其目的在保護債權人及第三人之利益,以阻止債務人之脫產,貫徹強制執行之效力。

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權,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為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應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

 

3、    假扣押登記

為民事訴訟法上之保全程序,係為債權人之利益,保全債務人之財產,將其暫行扣押,俾免日後執行困難。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對於不動產之假扣押執行,其效力及一般規定與查封登記相同。

 

4、    假處分登記

假處分亦為保全程序之一,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裁定,係禁止債務人移轉設定或變更不動產上之權利者,除依規定予以揭示外,並囑託地政機關為假處分裁定之登記。

 

5、    破產登記

係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為兼顧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利益,就債務人之總財產,由法院參與其事之強制執行程序。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囑託該管登記機關為破產登記。

 

6、    禁止處分登記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且無須經聲請法院裁定,此即為禁止處分登記。禁止處分登記與查封登記效用同,但所為目的及囑託機關不同,一為保全稅款之稽徵一為保全債權人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