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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賣身契可怕 《賣厝阿明》教你秒懂​本票

2020年01月04日
 
 

本票因具法律效力,常遭詐騙集團偽造本票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致人莫名受害。資料照片

以前人買房,因為沒有斡旋金或要約書的議價制度,房仲會讓買方簽下本票支付部分金額再進行議價,現在雖已少見,但還是傳出本票詐騙案例,《賣厝阿明》整理出相關法律效力與糾紛因應方式,方便大家了解「本票其實不像賣身契般可怕。」
 
本票是由1人簽發給另1人的書面承諾,簽訂本票的發票人由自己名義簽發一定金額,在指定到期日內,無條件支付簽發金額給票上的受款人或執票人的票據,是台灣行之有年的特有制度。
 
《賣厝阿明》說,過去發生疑似詐騙集團的租客,利用屋主出租房屋但沒遷走戶籍的漏洞,自行偽造房東簽發本票,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裁定,最後該房屋便遭法拍,租客隨之消失,讓房東求償無門。
 
本票因具法律效力,且有票據法第123條加持「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因此常遭地下錢莊、詐騙集團偽造本票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導致許多人莫名受害。
 
但《賣厝阿明》表示,不要以為簽下本票就像簽下賣身契般可怕,如被迫簽下本票或遭他人偽造,甚至已經還錢但債權人不將本票歸還,事發當下,債務人可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券不存在」訴訟,如果已進入本票裁定階段,則須在法院執行程序終結前,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或在收到本票裁定的10天內,向法院提起抗告。
 
另外,進入法院強制執行階段時,也可向法院申請停止執行,但如果是偽造、變造本票以外的情況,例如本票超過時效等狀況,法院會要求一筆擔保金後才能停止執行。
 
《賣厝阿明》說早期買賣房子時,房仲業在幫買方議價時,想出讓買方簽下本票支付部分金額的方式,減少買方事後反悔機率,同時藉此向賣方展現誠意,但現在因為有斡旋金及要約書的議價制度出現,所以現已不大會用本票買房。
 
執票人最怕收到無效本票,《賣厝阿明》提醒,有效本票的條件,包含「本票」及「無條件擔任支付」字樣,同時註明出一定金額,而且金額不能塗改,發票人要簽名或蓋章,若發票人沒簽本名,持票人須能證明是何人所簽,另外,本票和債券憑證一樣有3年的行使時間限制,因此本票也須註明清楚發票日期為幾年幾月幾日。(黃政嘉/台北報導)

如被迫簽下本票或遭他人偽造,債務人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示意資料照本票定義說明。《賣厝阿明》提供本票糾紛因應方式。《賣厝阿明》提供本票有效條件。《賣厝阿明》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