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夫妻「房」事難解 律師授撕破臉自保之道

夫妻「房」事難解 律師授撕破臉自保之道

2019年12月24日
 
 

夫妻若打算攜手共築愛巢,房子要登記誰名下、財產怎麼分,都最好能事先討論過。陳恒芳攝

不少人在與另一半論及婚嫁時,都會把有房有車當成是否確定要攜手步入婚姻的條件之一;然而,根據內政部統計,台灣近三年來,每年平均有超過5萬對夫妻離婚,這下當初的海誓山盟也都成了過往雲煙,財務房產的切割更是令人頭大,形成難解「房事」困擾,因此《蘋果新聞網》特別請教律師,給予夫妻或準夫妻們建議,來避免這樣的問題發生。
 
目前最常見的問題,就是夫妻或情侶中的一方,為展示愛意或者證明自己有能力保障對方經濟水平,會將原有房產過戶給對方,或者在購屋時,直接把房子直接登記在某方名下的情形。即使實際上可能是共同負擔房貸,但萬一不幸離婚,就會產生房產所有權人即可直接「整碗端走」的風險,甚至原出資者可能還會在離婚後,因《民法》中的法定財產制,必須再分給對方一半財產,簡直得不償失。
 
對此,碩豐法律事務所律師詹豐吉表示,這種狀況,最好在購屋時就能先溝通清楚,並未雨綢繆,在購屋時訂立書面來證明此為「借名登記」,而不是作「贈與」用,同時也須保留水電費單、房屋地價稅單或收租單據等,屆時萬一離婚,就能證明房產僅是借名在他人名下,仍由借名人管理、使用及收益。
 
此外,詹豐吉也提及,但有些先生會在買房子的時候,把房子所有權登記在太太名下,不過先生自己在這棟房子上會設定抵押權,這麼做也能夠確保自己對此房產有一定的權利,避免感情生變後,陷入人財兩空的悲慘處境。

詹豐吉建議,夫妻間的財產最好還是各自持有,以防後續剪不斷理還亂的財產分割,若有打算要各自持有財產,便可以書面方式事先約定「分別財產制」,這樣即使之後離婚了,財產或債務就仍會是各自的責任。而若夫妻有意共同置產,並在買房後一起繳交貸款,也可以申請「共同財產制」,這樣在婚後財產就會採共有制,不過離婚後,夫妻先各自取回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的財產,再用共同財產扣掉共同債務後來平分餘額。
 
然而,一般夫妻結婚後,大多不會想到要去法院辦理約定財產制的登記,詹豐吉提醒民眾,若婚前夫妻沒有特別約定好夫妻財產制,一旦雙方決定離婚,或其中一方死亡的時候,法律上就會適用「法定財產制」,並產生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請求權。因此,雖然感覺婚前講離婚分財產好像怪怪的、在華人社會中被認為有觸霉頭之嫌,但雙方還是事先能溝通清楚最好。(陳昱均/台中報導)

夫妻婚前甜蜜,離婚後財產房產分割是個令人頭痛的難題。資料照若買房時有意將房產登記在其中一方名下,可訂立書面來證明此為「借名登記」,而非「贈與」,確保自己對此房產仍有一定的權利。陳恒芳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