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詹姓房屋仲介員去年帶1名竹科主管到竹北看屋時,未提醒該屋的2樓夾層緊鄰樓梯處有缺口且未設置護欄,導致客人不慎從2樓摔到1樓,手部骨折、臉部挫傷無法工作2個月。該名竹科主管向房仲員求償103萬元,新竹地院審理後,判房仲員及其任職公司共同賠償約36萬元。

 

看屋摔傷的吳姓竹科主管向法官指出,去年4月間,他和妻女在詹姓房仲員介紹下到竹北看屋,詹男卻未告知他夾層緊鄰樓梯處有缺口,且未設置護欄,結果他專注看上方排氣孔設置時一腳踩空,從2樓夾層處跌到1樓地面,手部多處骨折,腳和臉挫傷,2個月無法工作。

 

吳男指出,2個月無法工作期間,有看護支出、薪資損失,還因此減少分紅30萬元。他原本擔任海外業務主管,在家休養期間職位改由他人負責,使得他降為一般業務人員,職位停滯不前,除實質損失外,加上精神慰撫金,要求詹姓房仲員及詹員任職的公司賠償103萬元。

 

新竹地院開庭審理,認為原告吳姓男子受傷,被告詹姓房仲員未善盡提醒之責確有疏失。

 

但是法官審酌兩造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吳男研究所畢業,且年收入2百多萬元,詹姓房仲員年薪不到百萬元,且吳男所受的傷害並非永遠無法回復,最後判決詹男及其任職公司應負連帶責任,共同賠償吳男35萬9千餘元。